【企業賣斷版—永久觀看,不限人數!
課程總時數1.5小時,企業內部主管專用版】
註▶主管職泛指:
雇主指定承辦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之人員或單位;
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
★定價:會員價 9,900元/非會員價 12,900元
專班加購優惠:
凡曾購買本協會舉辦之
『職場霸凌(職場不法侵害)實務案例解析與預防舉措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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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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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場霸凌類型—不當管理手段
(一)不合理工作指派
1、羞辱式工作地點
2、不給予工作必要協助
3、指示不明
4、超出能力範圍
5、要求過苛
6、下班LINE訊息即時回覆
7、明顯不必要工作
8、過量工作
(二)人格貶抑要求
1、簽辦公文懲處自己
2、向爭議對象認錯道歉
3、無理要求離職
4、要求不實陳述或封口
5、從事運動
6、從事主管私務
(三)無故拒絕請假
二、職場霸凌類型—合理職場管理
(一)份內工作指示
(二)提醒促請改善
(三)獎懲考核
(四)記過調動
(五)工作內容意見評論
(六)語氣上揚音量較大?
三、主管職場霸凌之法律風險
(一)衍生管理手段適法性爭議
(二)民刑事法律責任加重
四、主管未善盡保護義務之法律責任
(一)主動通報公司申訴管道
(二)暫時降低雙方接觸頻率
五、職場霸凌不實申訴爆料之法律責任
(一)申訴不成立之求償權
(二)臉書貼文稱遭主管長期霸凌
(三)除非使用語彙已超出善意合理評論範圍
(四)臉書貼文公開主管姓名、工作地點與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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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臺北律師公會第30屆理事
2、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3、勞動部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4、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
5、勞動部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陪同鑑定人
6、臺北市勞動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
8、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仲裁委員
9、勞工涉訟權益補助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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