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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6/11/25 ‧ 結束日期 2026/12/24
‧ 觀看時間 共可觀看30天(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2000 非會員價 2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號外~沈律師人資讀書會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 每場次課程僅限定期之特定時段播放,要搶要快喔~

因應勞動法令編修,職場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

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管理措施應對,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想上課了解,又擔心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即時學習的福利來了!

由沈以軒律師主講,從近期重大勞資新聞事件出發,整理分析最新法令/函釋/判決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因應眾多夥伴們要求,特別開放線上學習課程,讓企業雇主、人資夥伴們在家裡就能共同研習最新的勞資議題,透過系統性&案例性了解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超前佈署各項政策企業因應措施。

線上課程不分地區,2024年起每場次提供觀看時數增加至30天,供夥伴們選擇;30天內享有無限次數重複觀看的權利,讓您更彈性且更多時間重複觀看,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2,000元/ 非會員2,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500非會員6,3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7,200/ 非會員11,2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

可獲價值580元「2023新版勞工人資法典」1本,

並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2)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近期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3)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14年9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行政院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介紹」

新聞稿『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強化職場減災及霸凌防治』

Q:本次行政院版本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立法理由,相較於數月前勞動部版本有何歧異增補之處呢?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二「職場性騷擾訴訟到庭公假範疇」

勞動部11408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

Q:職災性騷擾民刑事訴訟案件衍生之調解程序,是否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4項公假範疇?若申訴人僅向主管機關聲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是否也一併適用?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三「謀職假請假手續」

勞動部1140815日勞動關2字第1140143791

Q:勞工申請謀職假時,雇主得否要求提供任何形式之證明文件?倘雇主給與優於法令之額外預告期,勞工是否也能比照要求謀職假甚至也稱不用證明文件?

Q:承前,資遣預告期間,勞工謀職成功找到新工作若欲提前自請離職,此時雇主是否仍須給付資遣費?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四「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權利」

原住民族委員會11487日原民綜字第11400375341

114年版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常見問題集(114.7.8)

Q: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雇主得否限定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而不拆分小時?

Q:不具原住民資格之勞工,得否主張其配偶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權利?

Q:若具原住民族資格,但未向戶政事務所申報族別,是否仍得申請歲時祭儀假?

Q:勞工申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要否提前與雇主告知、溝通?若與雇主協商後勞工同意出勤,可否向雇主請求給付假日出勤之加倍工資?

Q: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期日適逢例休假日,如何處理?

★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五「排()班部分工時勞工之契約屬性」

勞動部新聞稿『排()班之部分工時勞工應持續加保,不得僅在出勤日申報加、退保』

Q:新聞稿中所稱「雇主持續排班指派工作,而雙方持續具僱傭關係」如何判斷認定?

Q:部分工時勞工按日計酬,得拒絕派工指示,而工作日期、日數及地點均不固定,雇主採行點工方式僱用,此時雙方間勞動契約係屬定期或不定期?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113~114年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因應解析」

本專題特蒐集近一年多來最高法院判決內容,提供學員瞭解目前民事法院對於勞動基準法之最新實務脈動,進而檢視與過往勞動法見解有無變動:

(一)工作時間--外勤工作者

Q:外勤工作者在外自行加班,是否須依雇主規定事前申報經核准後方屬延長工時?

Q:記者可否以事後之發稿單或發稿內容時點作為加班起迄時數證明?惟其行業特性,發稿可以事前編採累積迨假日再予發稿,又該如何解釋?

(二)工作時間變形彈性工時制度

Q4週變形工時之2週內2例假如何認定?即最多可能會連續工作幾日?

(三)工作時間定額加班費

Q:趟次獎金可否直接約定包含一定時數加班費?

(四)工資—駐外津貼工資認定

Q:派駐海外之駐外津貼是否具備勞基法工資性質?

(五)工資請假工資照給之含意

Q:雇主可否規範實際出勤輪值者始發給輪班津貼,縱使申請工資照給之假別亦同?

(六)解僱--合意終止契約

Q:雙方若就資遣乙事達成合意終止,是否還要再探究資遣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Q:合意終止過程中,雇主如何勞工有經過充分完整思考,且未被強制要求簽署?

(七)解僱公司解僱程序規範

Q:公司規章制度規定解僱前須先進行職務調整,是否會限制雇主之解僱權?

Q:公司制度載明記過事由「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中間逗號是指擇一即可記過?還是須三種行為都要符合?

(八)解僱追加變更解僱事由

Q:雇主先以侵占公款作為懲戒解僱事由,事後可否再追加補充違反競業禁止義務之違規事由?

(九)解僱調解期間禁止解僱

Q:勞動事件法勞動調解程序,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期間禁止解僱適用?

Q:勞工聲請調解事由為請假爭議與轉調工作,雇主於調解期間可否以不能勝任工作進行資遣處分?

(十)解僱—業務性質變更定義

Q:薪酬作業採用電腦系統輔助及國外人資服務中心,是否該當業務性質變更?

Q:部門經營不佳而改由國外分公司人員兼職取代,是否該當業務性質變更?

(十一)解僱績效輔導計畫

Q:績效輔導計畫PIP工作內容若無同時期任職、或同等工作內容之其他同事得據以比較,該如何設定標準?

Q:績效輔導計畫PIP若經勞工拒絕簽署配合,雇主可否就執此終止契約而不待原定PIP期間走完?

Q:績效輔導計畫PIP結束後勞工故態復萌,雇主執此終止契約時是否仍須再行一次PIP流程呢?

(十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調職選項

Q:主管明知勞工強項在「消費金融及授信」,若「債管部」表現不盡理想,是否須先調職使其發揮專才,方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十三)解僱—情節重大認定

Q:金融業主管違規查詢查詢客戶資料多次,事後又竄改調閱資料規避查核,是否已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

(十四)解僱羈押禁見曠職認定

Q:勞工遭羈押禁見無法提供勞務之繼續曠職期間,客觀上能夠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嗎?是否該當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無正當理由」?

(十五)勞工自請離職--真意判斷

Q:勞工向主管表示「若留職停薪不行,那就像你講的那樣,先離職,調好狀態在說」,此是否已達自請離職的意思表示?

(十六)勞工自請離職--撤回或變更

Q:勞工未依公司規定辦理辭職,事後可否反悔撤回?若辭職後主管仍表示「離職日期仍需再確認、建議先進行討論再決定」等語,是否屬於慰留而讓勞工可以撤回?

Q:勞工先以個人因素為由自請離職,事後可否再稱因雇主有長期違法情事,再行主張當初終止契約係屬勞基法第14條被迫離職情事?

(十七)職業災害通勤職災適法性

(十八)職業災害職災勞工自請離職

Q:勞基法第13條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規範,勞工自請離職是否亦適用?

Q:另職災勞工自請離職後,是否還能請求勞基法上各項補償權利?

(十九)職業災害禁止解僱之醫療期間認定

Q:職災勞工採取上午上班、下午至醫院復健之半天班模式,若上午上班持續有怠工情事,執此解僱有無違法勞基法第13條禁止解僱規範?

Q:職災勞工持續接受醫療,惟目的僅在保養及延緩退化,非一般身體機能復健治療,有無受勞基法第13條解僱限制?

Q:職災勞工持續醫療期間,惟受傷程度輕微,對於求職能力無妨礙,有無受勞基法第13條解僱限制?

(二十)工作自由彈性之非勞動契約爭議--按摩師傅、剪髮師傅、美食外送平台外送員

(二十一)位高權重之非勞動契約爭議證券公司分公司經理

(二十二)暫時復職定暫時狀態處分

Q: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聲請之暫時復職定暫時狀態處分,有無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之限制?

Q:暫時復職定暫時狀態處分期間,雇主若拒絕勞工提供勞務,事後縱使勝訴定讞可否再要求返還工資?

(二十三)短少提繳勞退金損害賠償範圍

Q:雇主因短少提繳勞工退休金,導致未獲得長期以來的累積收益,此部分是否也得請求賠償?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臺北律師公會第30屆理事

2、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3、勞動部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4、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

5、勞動部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陪同鑑定人

6、臺北市勞動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

8、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仲裁委員

9、勞工涉訟權益補助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電子發票皆於課前電郵交予學員,如需紙本發票則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每場次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購買線上課程,自帳號開通當日起即可開始觀看,線上課程經購買授予使用權即不再受理退費,請留意個人觀看日期權限。
◎為維護講師智慧財產權,線上課程不提供電子檔講義,《課程講義將郵寄至您登記的收件地址》,請務必確認是否收到。
◎請於每月課程開播日10天前確認是否參加或請假,將安排課程講義印製、影片通知事宜,超過期限即不再受理請假申請,講義將會郵寄給您並提供觀看網址,使用一次參與記錄,請學員留意自身權益。
◎如學員人在國外,講義必須寄至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須由學員自付講義郵寄費。
◎為維護學員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網址限本人使用,禁止分享與外流,若有侵權疑慮,須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與本協會課程。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外部合作課程】不適用此講義費用標準。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