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一「新冠肺炎衍生隔離檢疫工資爭議」
(一)『居家檢疫者』
Q1:民法給付不能規範中所謂「可歸責事由」之認定標準?
Q2: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已明定自109年2月2日起具廣東省旅遊史者一律居家檢疫14天,勞工甲、乙、丙均於109年3月10日自廣東省返台,其居家檢疫14天有無薪資可領?試分別情形如下:
(1)勞工甲因個人因素前往廣東省探親
(2)勞工乙受雇主指派於109年2月10日(中國大陸復工日)至廣東省工作
(3)勞工丙受雇主指派於109年1月30日(臺灣開工日)至廣東省工作
Q3:承Q2(2),公司考量勞工乙將來返台時須接受居家檢疫14天,故要求繼續在中國大陸上班與施行放假,倘勞工乙因個人因素堅持返台而遭居家檢疫無法工作,結論有無不同?
Q4:承Q2(2),倘勞工乙遭居家檢疫確屬可歸責於雇主事由,雇主需照給工資,惟雇主可否主張工資照給的「居家檢疫」期間已內含「返台假」(即例假與調移後休息日)?故勞工乙完成「居家檢疫」後即可要求續行工作?抑或該勞工乙可抗辯公司明知此「居家檢疫」後果而仍要求返台且工資照給,自不得主張內含「返台假」,故「返台假」應延後至「居家檢疫」完成後方可施行?
Q5:承Q4,勞工乙於109年3月28日至4月7日返台休假,因內含民族掃墓節與兒童節。則工資照給的「居家檢疫」期間是否內含上述國定假日?
(二)『居家隔離者』
Q:公司內部員工確診新冠肺炎,其他接觸該員的同仁因此被要求居家隔離,或遭檢測陰性後須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有無薪資可領?
(三)『自主健康管理者』
1、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
2、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3、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4、申請赴港澳獲准者
Q:公司基於防疫考量,有無權利要求以下事項:
(1)防疫期間限制員工出國或不准假
(2)員工自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泰國)、第二級(日本、新加坡、法國、德國、西班牙)國家返國,須自主隔離請假或不支薪?惟公司得視其工作表現,給予工作獎金做為補貼隔離期間不支薪?
(3)員工家屬新冠肺炎確診,通知該名員工與其接觸之工作同事在家自主隔離請假
(4)員工到班時體溫測量超過標準,須自主隔離請假
(四)勞工其他權利保障爭議
Q:員工因新冠肺炎影響,向公司申請展延婚假或特休一年,公司可否拒絕?
Q:若有同仁被居家隔離或檢疫,公司可以公開資訊讓其他同事知悉嗎?
Q:公司為掌握員工感染新冠肺炎風險,可否制訂書面詢問其旅遊史、接觸史或群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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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二「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
總統府109年2月25日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
Q:「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生效期間?
Q:哪些情況雇主應給予「防疫隔離假」?
Q:「防疫隔離假」有無薪資?
Q:哪些情況下,受隔離/檢疫的原因是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給薪?
Q:勞工申請「防疫隔離假」之特殊保障與相關罰則?
Q:雇主自行要求我自主隔離不要上班,可以請「防疫隔離假」並申請「防疫補償」嗎?
Q:勞工如果因為受衛生主管機關要求隔離或檢疫,造成生活困難要怎麼辦?
Q:依法可以申請「防疫補償」的勞工為何?
Q:申請防疫補償者其中之一「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所謂「生活不能自理」之定義為何?
Q:「防疫隔離假」和「防疫照顧假」有甚麼不同?現行是否仍有因應特定校園疫情控制需要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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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三「因應疫情減班休息(無薪假)措施」
勞動部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釋
解析減班休息(無薪假)實施原則、實施程序與申請文件、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作業(通報函、通報表)
Q:公司是否可以任意放減班休息(無薪假)?
Q:勞工如果沒表示意見,就是代表同意減班休息(無薪假)嗎?
Q:減班休息(無薪假)是否就沒有任何薪資收入?
Q:減班休息(無薪假),可以在外面兼差打工嗎?
Q: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勞、健保與退休金權益會受到影響嗎?
Q: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可以請產假、安胎假、產檢假或陪產假嗎?
Q:減班休息(無薪假)期間薪資是否會影響資遣費的計算?
Q:勞工因雇主實施減班休息(無薪假)遭受權益受損,勞工可以終止契約嗎?會不會影響失業給付申請?
★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四「企業因應疫情營運指引規範」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5日公布「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5日公布「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
★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五「工作日與休息日之調移班表,是否會受勞工提前離職或新到職而有影響」
Q:配合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之事業單位(即109年1月23日(四)補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六)補上班日),勞工甲109年2月14日(五)始到職,則2月15日星期六是否仍屬補班日性質而必須出勤?若公司要求出勤是否需要給付勞工甲休息日加班費?反之,若勞工乙提早一個月前即預告109年2月13日(四)離職,則1月23日當天(春節連假期間)可否比照調移之休息日放假?雇主可否要求乙出勤否則須請假替代?
★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六「國定假日適逢同一日之處理原則」
Q:109年清明節與兒童節均適逢4月4日星期六 則清明連假期間(4/2-4/6)每一天出勤之加班費是否相同?應以國定假日(勞基法第39條)或休息日(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計給?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七休一制度彈性放寬行業」
勞動部109年3月6日公告: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自109年3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