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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
‧ 課程地點 台中 │ 台中世貿中心(台中市西屯區天保街60號) │ 教室:世貿中心2樓203教室
‧ 開始日期 2020/6/6 ‧ 結束日期 2020/6/6
‧ 課程時間 周六14:45~18:15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096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一「特休未休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爭議」

(提供最新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106年特休新制施行,法規要求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尚未休畢的日數,須強制折算工資,該筆特休未休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或「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有鑑於近來法院判決風向似有變異,故本專題特蒐集『修法後』之各地民事法院判決見解(包括主管機關立場),探究企業面臨此議題時應為如何之應對準備?

(一)勞基法平均工資部分

A.契約終止未休畢者

B.年度終結未休畢者

(二)勞工保險平均投保薪資部分

★主管機關訴願決定專區

重點二「108-109年最新勞動部訴願決定書案例解析」

(提供最新訴願決定書解析)

依照勞動部官方統計,108年度事業單位遭勞政主管機關裁罰案件中,曾提起訴願程序成功的機率在6%以內,本次專題特別蒐集整理「1077月至1095月」間成功撤銷罰鍰處分之訴願決定書,探究訴願機關(包括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臺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高雄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與各地勞政機關二者見解歧異處,俾利實務工作者更深入瞭解行政機關對於勞動法令之解釋適用範圍。以下共分成九大類精選20餘則訴願決定書:

【第一類】資遣解僱章節

(一)勞基法第16條預告期暨第17條舊制資遣費

Q:勞工離職前將特別休假休畢,雇主片面要求或認定離職生效日提前,是否因此而有被要求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之法律風險?

【第二類】工資章節

(二)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罰扣致工資未全額給付

Q:雇主可否將業主違規罰扣款項轉嫁由勞工負擔?若勞工親簽書面同意負責於薪資代扣,是否可解釋為企業經營風險轉嫁勞工,故相關協議顯失公平無效呢?

(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溢發薪資扣回致工資未全額給付

Q:因前月溢發薪資,於次月薪資發放得否逕自扣除或主張民法第334條第1項抵銷呢?

(四)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調整獎金發放辦法致工資未全額給付

Q:以勞工達成預定銷售目標而發放之「業務銷售獎金」,是否具備工資性質?雇主未經個別勞工同意而片面變更該獎金計算方式,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五)勞基法第23條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提供義務

Q:當月薪資若有「加班費」或「扣回溢發工資」,是否須於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薪資單)詳實記載呢?例如:當月延長工時時數*時薪*倍率?

【第三類】工時章節

(六)勞基法第35條休息時間

Q:復康巴士司機執行每趟駕駛業務時,應如何認定其休息時間?因無法於車趟往返途中中斷服務,是否符合勞基法第35條但書「連續性工作」規定?若中間找不到停車位,致司機停在路邊怠速等待下一趟班次,是否符合休息時間定義?

(七)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

Q:司機每日工時起迄時間不固定,端視行程目的地決定之,是否該當勞基法第34條第2項「輪班制更換班次」定義,而須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八)勞基法第30-1條變形彈性工時制度

Q:變形彈性工時決議內容若有提及職類需求,會否造成未來適用上的限制?

(九)勞基法第24條固定加班費適法性

Q:勞資雙方得否預先約定每月固定額度的加班費(例如包括平日延長工時1小時工資或每月固定1日休息日出勤工資)?倘勞工當月未有加班事實,雇主仍照給上開固定加班費?會否影響其合法性認定?

Q:司機出車期間每日另給付之1,000元,縱未因延長工時長短而有增減,能否仍約定有給付當日延長工時工資之意涵?

(十)勞基法第24條實物給付加班費適法性

Q:勞資雙方事先約定以機構內供餐之實物給付方式作為延長工資之一部分,該約定本身是否合法?

(十一)責任制工作者國定假日排定方式

Q:責任制工作者當月實際工作總時數已達核備總工時上限288小時,其他免出勤日是否可以排定國定假日,如此法律效果是否與國定假日出勤相同?

(十二)責任制工作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Q:責任制工作者核備約定「每月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之總時數,不得超過240小時」,其中「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時數應為何?

【第四類】特休章節

(十三)勞基法第38條曆年制特休未休日數結算

Q:特休曆年制的勞工離職時,如何計算須折算工資之未休畢日數?此計算原則針對「比例計給」或「預先發給」或「優惠計給」的曆年制,有何不同?

【第五類】女性勞工保護章節

(十四)勞基法第49條第5項懷孕期間限制夜間工作

Q:懷孕女性員工與其配偶為同事關係,因通勤路途遙遠勞費,故於等待配偶接送時,協助整理文件,是否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5項規定?

(十五)勞基法第49條第5項哺乳期間限制夜間工作

Q:勞工於106728日生產,原定值班同事請假,經徵得勞工同意於106114日、1223日、107111日及317日等日輪值夜班?

【第六類】職災勞工保護章節

(十六)勞基法第59條第1款醫療補償給付期限

Q:雇主已收到職災勞工支出費用之醫療單據,卻遲至勞動檢查時仍未給付醫療補償,是否違反勞基法第59條規定?相關給付期限為何?

(十七)勞基法第59條第2款醫療期間認定時點

Q:職災勞工業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事後若仍開立載有「休養復健1個月」之診斷證明書,是否可屬於勞基法第59條第2款醫療期間?

【第七類】技術生保護章節

(十八)勞基法第69條技術生準用規範

Q:不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大專技術生,可否適用勞基法工時規定超過八小時後加班呢?

【第八類】工作規則章節

(十九)勞基法第70條工作規則核備

Q:原核備通過之工作規則中,對於獎金發給概括記載「另訂之」,之後依據工作規則授權訂定並修正相關獎金辦法,是否需要再重送主管機關核備呢?

【第九類】程序抗辯章節

(二十)其他程序上抗辯

Q:裁處已逾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

Q:已有其他處理在先之主管機關管轄?

Q:未提供合理期限履行義務(直接收受送達)?

Q:未提供合理期限履行義務(寄存送達)?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