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一「勞動法令違反罰則規範加重」
總統府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80-1條條文
總統府109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勞動檢查法第3、4、7、33、35條條文
凡違反勞基法遭裁罰者,除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外,未來亦須公布裁罰條文與罰鍰金額。
凡無故拒絕勞動檢查要求者,未來勞檢機構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退休金給付爭議暨存證信函通知送達障礙」
新聞標題『老臣收5億回扣、出獄討退休金 南港輪胎要付他460萬元』(提供法院判決逐一解析爭點)
(一)爭點一: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委任程序之協理身份,並兼任資材部經理,是否具備勞動基準法上勞工地位?人格、經濟、組織等從屬性如何具體判斷?
(二)爭點二:具備自請退休資格的勞工遭懲戒解僱開除,離職後可否再主張請求退休金?雇主可否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減少應領退休金數額50%?
(三)爭點三:具備自請退休資格的勞工103年7月22日離職,何時起算退休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若勞工遲至108年10月3日方向公司表達請求退休金,是否超過五年的請求權時效?
(四)爭點四:公司解僱勞工之存證信函,寄送地址為勞工戶籍地兼留存之通訊地址,又經其同居子女收受,惟當時勞工因案遭法院裁定羈押禁止接見,該存證信函是否仍生合法送達通知效力?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加班費含括制與國假、特休默示同意挪移排定爭議」
新聞標題『未依規定支付加班費 法院判賠貨櫃車司機400多萬』(提供法院判決逐一解析爭點)
(一)爭點一:運輸業司機每月薪資按運送趟次計酬,雇主得否主張因延長工時所為運送數量的對價都已計算入薪資內,故無庸再重複評價額外給付加班費?
(二)爭點二:勞工出勤規律固定做一天休一天,每年排休日達183天,雇主是否仍須再給與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日?或能主張雙方已默示同意將上開假日均排定於「休一」呢?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雇主行使勞基法第十二條懲戒解僱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新聞標題『謊報總統專機有炸彈遭解僱 華航空少打官司確定敗訴』(提供最高法院判決供參)
Q:本於下列原因事實,雇主於「105年11月4日」施以開除處分,是否逾越30日除斥期間的規定?
(一)105年6月24日勞工謊稱總統專機上放有炸彈
(二)105年6月29日各大媒體廣為報導勞工坦承犯行
(三)105年7月初雇主將勞工轉任地勤
(四)105年8月5日勞工遭檢察官起訴
(五)105年10月11日勞工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10日後因未上訴判決確定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五「職災調解程序勞工委任律師出席機制上路」
新聞標題『職災勞資爭議調解 勞動部即起出錢補助律師費』
勞動部109年5月21日訂定「補助行政機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勞資重要時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過勞職災認定重要爭議」
新聞標題『作業員過勞致職災死亡、遭短報薪資 判義美賠償138萬』
(一)爭點一:勞動部頒佈過勞認定參考指引中各項判斷標準,為「個別指標」,任一符合即可構成過勞?還是屬於「併存指標」,需各項數據均符合呢?
(二)爭點二:勞工受雇主及派遣公司二者指示從事同一工作內容,有無規避勞基法第30條工時規範?二者工作時數可否合併計入認定過勞標準?
(三)爭點三:勞工長期高血壓且有頭痛症狀,卻未按時就醫,爾後發生中風經醫師鑑定「高血壓控制不良應為病患腦幹出血最重要原因」,何以法院最終仍認定過勞與中風具備相當因果關係?退步言,雇主可否抗辯勞工本身與有過失的比例呢?
(四)爭點四:勞檢機構與法院實務如何從班表與出勤刷卡紀錄認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七「勞保局與醫院診斷認定歧異之處理程序」
Q:職災爭議實務上常發生勞保局特約醫師與勞工就診醫師專業認定結果歧異,試問:以下二案例法院判決會以何者為認定標準?企業人資管理上對此應如何因應?
(一)職災勞工休養期間方多出新病徵「左腕部關節囊腫」,經送勞保局認定屬個人退化病變,與職災工傷無關,拒絕再為核給傷病給付。惟勞工就診醫院診斷「左腕部關節囊腫」與先前工傷成因相同。
(二)勞保局核定職災勞工休養期間337日已足使其保守治療,103年1月24日起可恢復工作。惟勞工就診醫院診斷手術後1年即104年11月12日恢復工作為最保守估計。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因應新冠病毒,增列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類型」
勞動部109年6月11日勞動發管字第10905082702號
Q:藍領移工轉換雇主,是否仍會計入原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原雇主如何舉證「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者」以致於可以不計入?本次因應新冠病毒又增列哪些事由?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九「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新制上路」
勞動部109年6月17日勞動發就字第1090509001號訂定「安穩僱用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雇主僱用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得申請僱用獎助,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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