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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0/11/29 ‧ 結束日期 2020/11/29
‧ 觀看時間 (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號外~沈律師人資讀書會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 當月課程僅限當月特定時段播放,要搶要快喔~

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息,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

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想上課了解,擔心群聚感染、又擔心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防疫的福利來了!

由沈以軒律師主講,從每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出發,整理分析最新法令/函釋/判決的「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因應眾多受疫情影響的夥伴們要求,特別於疫情期間開放線上學習課程,讓企業雇主、人資夥伴們在家裡就能共同研習最新的勞資議題,透過系統性&案例性了解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並超前佈署企業因應措施。

線上課程不分地區,疫情期間每月提供兩個全日時段,供夥伴們選擇;每個時段享有24小時內重複觀看的權利,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本,

或 購買12堂讀書會送「免費續會」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場次

週六班

週日班

109年5月

5/23

5/31

109年6月

6/27

6/21

109年7月

7/25

7/26

109年8月

8/22

8/30

109年9月

9/26

9/27

109年10月

10/31

11/1

109年11月

11/28

11/29

109年12月

12/26

12/27

 

課程大綱

1091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主管機關函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一「預告期起迄區間計算與預告工資給付標準」

勞動部1091029日勞動關2字第1090128292A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對照主管機關函釋異同處)

(一)預告期起迄區間計算

Q:預告期起迄區間可否將「契約終止日(即最後工作日)」納入計算?

Q:雇主資遣年資五年的勞工甲,預定最後工作日為1091231日,依法最晚須於幾月幾日前預告?最晚須於幾月幾日前通報?主管機關與民事法院對此見解有何差別?

(二)預告工資給付標準

Q:未經依法預告之預告期間工資,一日工資數額如何計算?部分工時勞工計算方式有何差異?

Q:法條僅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若從優以平均工資計給,是否符合法律文義?亦與現行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判決意旨是否相符?            

(三)法定預告期間內爭議

Q:若雇主已依法給與預告期間(含提供勞務工資),是否就無需給付預告期間工資?縱使法定預告期間內免除勞工出勤義務,結論是否相同?

Q:法定預告期間內勞工申請謀職假,申請日數最多幾日?雇主可否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Q:法定預告期間內勞工自請提前離職,離職日如何認定?雇主是否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四)資遣通報補行或撤銷

Q:資遣通報對象是否包括外籍勞工?通報機關係以勞務提供地或公司登記地為準?

Q:雇主給付預告期間工資,是否仍須為資遣通報?

Q:勞工因申請公司優退專案而離職者,是否屬「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仍須為資遣通報?

Q:若雇主應為資遣通報而未為,在勞工離職後是否有補救措施?反之,若不應為資遣通報而誤為之,事後是否得向機關申請撤銷?

★主管機關函釋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部分工時勞工進階爭議實務剖析」

勞動部109102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對照主管機關函釋異同處)

(一)部分工時勞工之年資結清計算方式

Q:部分工時勞工任職三年期間,有九個月每天僅工作3小時或是5小時,其勞退新制資遣費的年資基數各自為何?平均工資又該如何計算?

(二)部分工時勞工之契約性質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若屬臨時工性質,其與雇主間簽署之勞動契約,係屬一般「不定期契約」或是僅於出勤天數存在僱傭關係之「定期契約」?勞基法上服務年資應如何計算?若雇主次月未提供工作量進而退保,是否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國定假日權利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適逢國定假日而免於出勤,當日工資是否仍應照給?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適逢國定假日而出勤,能否將國定假日對調至其他期日,相關對調程序應注意事項為何?

(四)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權利

Q: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比例計算方式,民事法院實務適用上與主管機關有無差異?

(五)部分工時勞工之原領工資數額與醫療期間計算

Q: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遭逢職業災害,一日原領工資數額如何計算?醫療期間每月補償天數係以「逐日按曆計算僅扣除例假、休息日」或是「受傷前一個月平均出勤天數」為標準?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契約規範「視為自願()離職」之效力爭議」

新聞標題『IBM最有價值經理人「被離職」 他逆轉官司獲賠900萬創紀錄』

(提供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Q:勞工申請留職停薪程序有欠缺,雇主是否有義務賦予補正機會?

Q:勞工留職停薪屆滿時,雇主是否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協助轉職之義務?

Q:勞資雙方約定「留停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職或未覓得適當職位,即以自願離職處理」,是否有效?

★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勞工違法下載軟體之雇主連帶刑事責任」

(提供刑事法院判決意旨解析)

Q:勞工下班時間在辦公室內,擅自下載他公司擁有著作權之軟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著作財產權罪?所屬雇主公司法人是否須共同負擔刑事責任?

Q:承前,本件何以雇主已主張下列抗辯,目前一審法院仍為有罪判決:

(1)勞工違法下載軟體非屬執行職務所為

(2)公司已與勞工簽立保護智慧財產權切結書,並訂有軟體使用規範

(3)公司已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要求全體勞工參與

(4)公司平日均有進行例行性資訊安全檢查,並使用電子檢查工具輔助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五「工會幹部辦理會務之職災保障」

勞動部1090925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359

Q:工會幹部會務公假期間辦理會務過程中受傷,雇主是否應負擔勞基法上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若否,則所屬工會能否為其工會幹部提供保障,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六「特別休假排定權之限制」

勞動部109101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934

Q:勞工如於約定工作日已未出勤,事後可否主張因特休期日由其排定,故片面要求補請休特別休假?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七「事變因素特殊加班注意事項」

勞動部1091013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928

新聞標題『勞工紓困貸款貸後管理 勞動部:不適用天災條款』

Q:金融業配合政府辦理紓困貸款相關業務,其後續貸後管理工作,是否仍符合勞基法「突發事件」定義?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違反生理假之法條裁處依據」

勞動部1091012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744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每月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