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基法逐條解析專區
重點一「業務性質變更資遣事由實務解析」
勞基法資遣事由中,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概念最為抽象,莫衷一是,法院認定又較為嚴格,常為人資夥伴所困擾。本次專題特整理近十年來最高法院暨高等法院判決,案例類型化分析訴訟成敗關鍵,希冀釐清該款適用範圍與爭議,俾利人資夥伴未來運用時重要參考:
(一)如何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合意終止契約
(二)若未能達成合意終止,解僱事由須慎選甚或複選
Q:勞基法第11條與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與第2款「虧損或業務緊縮」,二者區別處或重疊處為何?雇主能否合併複選主張?離職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又應如何勾選記載?若有記載錯誤,可否事後追加或變更解僱事由?甚或向主管機關函請更正?
(三)業務性質變更爭議案例
1、該當類型
(1)[營業項目縮減轉型]不再從事原有營業項目,營業轉型變更
(2)[營業項目縮減轉型]公司業務方式轉向,不需要再做新的設計案
(3)[營業項目縮減轉型]部門業務方式轉向,不需要再做客戶教育訓練與經營管理
(4)[營業項目縮減轉型]因負責專案計畫結束,所屬單位轉型其他研究領域
(5)[經營技術方式變更]因應市場變化,將人工登記改為電腦追蹤
(6)[經營技術方式變更]因應市場變化,引進自動化設備變更生產方式
(7)[經營技術方式變更]因應市場變化,改變作業流程
(8)[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業務內容由專人從事訓練課程規劃變更為各單位自行為之
(9)[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業務內容由其他單位同仁兼任處理
(10)[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相關業務轉移至其他廠區(遷廠)負責
(11)[業務內容內轉同事處理]企業併購後原有職務由存續公司單位負責
(12) [業務內容委外處理]因研究成效不佳,將研發工作委外
(13)[業務內容委外處理]考量購車與自聘成本,將校車路線委外
(14)[業務內容委外處理]考量使用需求與人事成本,將公差交通方式委外
(15)[特定專案結束]因人力結構改變、預算不足而特定專案結束
2、不該當類型
(1)單純聽信顧問公司意見調整組織架構
(2)單純將單位層級變更為BU事業單位
(3)僅就主要業務為營業方針與重心之挪移
(4)僅因客戶增減致業務量有所變化
(5)因企劃不切實際而裁撤部門
(6)未變更業務範圍,而僅單純超額僱用
(7)部門裁撤,但業務回歸分散其他單位
(四)適當工作安置爭議案例
1、該當類型
(1)已提供適合工作轉任遭拒+職缺調查
(2)實際安排面試未獲錄取
(3)新職缺工作條件顯不相當或非勞工所能勝任
(4)轉介至外包公司繼續從事原工作
(5)探詢各部門職缺未果+未增員
2、不該當類型
(1)資遣當下有新聘人員
(2)資遣當下有適當職缺
(3)資遣前四個月有其他職缺
(4)資遣後次月有其他職缺
(5)關係企業有其他職缺
(五)其他注意事項
1、資遣對象選擇標準
2、調動五原則替代業務性質變更之要求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合意終止契約前提下變更資遣事由」
Q:勞工拒絕簽署績效輔導計畫,但同意被公司資遣,惟事後堅決反對資遣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公司能否配合勞工請求,向主管機關申報資遣事由變更為勞基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此種變動解僱事由,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或影響終止契約之效力?
★人資必備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三「民法成年適用範圍擴大」
新聞標題『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112年元旦實施』
立法院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2條、第13條
Q:事業單位僱用年滿19歲、17歲、15歲之在學生,依照民法或勞動基準法規定,要否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經同意前提下契約效力為何?
★人資必備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四「民事濫訴適用範圍擴大」
新聞標題『民事濫訴要小心 立院三讀:濫訴最高可罰12萬』
『桃園濫訴男遭重罰6萬 法官說重話:法院不是讓你這樣玩』
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49-1條、第444-1條、第211-1條
★人資必備法令新修專區
重點五「申請撤銷行政處分適用範圍擴大」
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Q:行政處分救濟期間屆至後,事業單位方取得之新證據(例如勞工自白書或法院判決認定),可否作為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申請撤銷之新證據使用?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陪同勞檢之工會代表資格限制」
勞動部109年12月28日勞職授字第1090205626號
Q:勞動檢查時告知工會陪同參與,是否限定在內部之企業工會?而不及於外部之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若僅及於內部之企業工會,企業工會可否指定非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例如:秘書或所屬上級工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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