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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準時開課,即將額滿!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建國分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 │ 教室:B1國際會議廳
‧ 開始日期 2021/2/19 ‧ 結束日期 2021/2/19
‧ 課程時間 周五13:00~16:3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1800 非會員價 26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每月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當月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每月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當月份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當月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1,800 / 非會員2,6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200 / 非會員6,0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6,600 / 非會員9,6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每月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2)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3)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另贈送「勞工人資法典」1

(4)凡一次報名六堂讀書會者,

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10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人資必備民法常識專區

重點一「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以勞動法令權利為中心」

民法消滅時效制度本旨,在於不保護長期怠於行使權利或權利上睡覺之人,對於債權人(多屬勞工)權益影響甚鉅。反之,若債務人(多屬雇主)未能適時提出逾越時效之有利抗辯,債權人權利因自始並未消滅,債務人仍應負擔給付義務。故消滅時效制度實為勞資雙方不得不知的法律概念,本次專題就民事法院判決為基礎,分析各項勞動法令權利之時效制度與起算時點方式:

(一)消滅時效起算時點—請求權可行使時

Q:債權人主張因個人疾病、遠行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例如: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等事由,得否延後消滅時效起算時點?

(二)年資結清金權利部分

(1)勞退舊制退休金(勞基法第55條)

(2)勞退舊()制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退條例第12條)

(3)舊制保留年資結清金(勞退條例第11條)

(4)公司自訂優惠離職金

(三)薪資報酬權利部分

(5)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

Q2月份薪資,採月結方式,於次月(3月)10日發薪,該月份薪資起算時效時點為31日或是311日?

(6)不當得利返還(溢領薪資、獎金、車馬費)

(四)職災補償或賠償權利部分

(7)職災補償金(勞基法第59條)

(8)職災損害賠償金(民法第184條)

Q:醫療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各自「得受領之日」如何認定?『知悉賠償義務人』係以「職災意外發生日」、「診斷證明書開立日」、「勞保核定日」、「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日」哪一個為據?『實際知悉損害』僅需對於損害情形有所認識或得預見相關連之後遺損害即可?抑或須以損害範圍確定為限?

(五)違反勞保或勞退之賠償部分

(9)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損害賠償(勞保條例第72條)

(10)短少提繳6%勞退金損害賠償

(六)時效中斷重新起算事由

Q:勞工寄發電子郵件、寄送存證信函、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是否會立即中斷消滅時效計算?又或者雇主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表達願意賠償或和解意旨,是否也會中斷消滅時效計算?

(七)時效制度其他實務爭議

Q:針對900萬元損害,債權人僅先就其中300萬元起訴,則其餘600萬元尚未擴張請求時,是否仍得主張初始起訴時點而中斷時效?

Q:針對職災補償或賠償之複數主體連帶責任,勞工僅先就雇主一人起訴,事後方追加其他廠商或主管為被告,是否仍得主張初始起訴時點而中斷時效?

Q:債務人若於第一審程序未主張時效抗辯權,是否仍得於第二審程序追加提出呢?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二「結婚歧視適用範圍」

新聞標題『女員工「未婚」上班第一天就被解僱 公司挨罰30萬』

(提供該案行政法院判決解析)

Q:員工報到時隱瞞其未婚身份,何以最後雇主會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之婚姻歧視?

Q:雇主要求求職者提供其婚姻狀態,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之情事?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三「敵意性性騷擾適用範圍」

新聞標題『首例!雙性人遭職場歧視、違法解僱 獲判賠20萬確定』

        『製藥女員工忍7年性騷!手機蒐證遭記過 縣府怒:續罰業者』

(提供該案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Q:雙性徵者雖其身分證登記性別為男性,但其性別認同為女性,則於填寫人事資料卡時,依其自身性別認同勾選女性,是否構成虛假不實情事?再者,主管可否要求勞工對外說明性別傾向或雙性徵的隱私資訊?

Q:員工用手機錄影蒐證職場性騷擾行為,雇主執此記過處分,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不利待遇規定?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四「預告期間謀職假於每星期(每七天)計算方式」

勞動部110127日勞動關2字第1100001692號(提供獨家函覆內容解析)

Q:某公司於11016日預告資遣某工作年資二年之勞工甲,契約終止日為110126日。已知該公司固定以週日為例假、以週六為休息日;每星期起訖為週一至週日。請問勞工甲之謀職假計算區間、與可請假天數,應以下列何者認定?

(一)以資遣預告日之次日起算「每七日」,於各「七日」範圍內可申請二日謀職假。即17日至113日之七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114日至120日之七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121日至126日之剩餘六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共計可申請六日謀職假。

(二)依預告期間所跨越之「星期」數,於各「星期」內可申請二日謀職假。即17日至110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111日至117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118日至124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125日至126日內可請二日謀職假,共計可申請八日謀職假。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