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0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特殊勞動專題專區
重點一「勞動事件法49條繼續僱用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實務判決整理」
觀察勞動事件法自109年1月施行後,影響勞僱關係最鉅者,為大幅降低被解僱勞工申請繼續僱用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門檻,本次特整理109年1月至110年9月最高法院暨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觀察法院實務針對「勞工有勝訴之望」、「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等二要件,究採取何種認定標準與釋明義務強度?再歸納探究企業應採行之因應對策。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二「試用期爭議之實務判決整理」
依照近年來最高法院判決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最新研討結果,針對試用期各階段爭議曾為特別闡釋,以下分述之:
(一)試用契約條款
Q:雇主行使試用期間終止權,是否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事由,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要求?
Q:雇主可否以工作規則內容,以及面試時告知有試用期3個月,作為雙方試用期之約定?
(二)試用契約主體
Q:針對原「時薪制臨時人員」轉為「月薪制專案研究員」,可否與之簽訂試用契約?
(三)試用期間長度
Q:試用期間長度一次約定六個月之效力?
Q:試用期間若1年以上,且約定勞工不得任意終止契約,是否達顯失公平程度?
(四)試用期間延長
Q:試用期間延長條款適法性為何?是否以勞工個人同意為必要?
Q:延長試用結果未合格,雇主終止契約所援引原因,可否主張延長試用「前」發生事由?
(五)雇主試用終止權利
Q:雇主行使試用終止權,是否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所定事由,並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之要求?
(六)雇主試用期滿之猶豫期
(七)試用期內發生禁止解僱事由
Q:試用期間內勞工請產假,下列雇主做法是否適法:
(1)試用期間未自動延長,待銷假結束時依現有評核紀錄認定是否適任?
(2)試用期間自動延長,即自銷假結束往後順延請假天數?
(八)試用屆滿後之猶豫期內發生禁止解僱事由
★勞動法令逐條解析專區---勞動基準法第51條
重點三「懷孕女工申請改調輕易工作與薪資保障之特殊規範」
新聞稿『員工懷孕竟遭減薪 新北勞工局罰餐館業者30萬』
(一)懷孕女工得申請改調「較為輕易」工作
Q:外勤工作者因懷孕申請轉調內勤,雇主可否以「無相關內勤職缺可供調動」為由拒絕?
(二)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
Q:餐飲業外場服務員因懷孕,僅需從事收銀和做飲料,而減低其他職務內容(例如收送餐、點餐、洗碗、帶位、收桌面等),雇主可否因此將薪資由3萬元調降為2萬5,000元?
Q:航空運輸業客艙組員懷孕,申請轉調至地勤人員,雇主若直接依照「地勤人員」敘薪辦法給付薪資,進而較原薪資數額減少,有無違誤?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四「離職時工資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
(提供獨家去函解釋令內容解析)
Q:延續110年9月份讀書會,勞工於110年10月31日離職,該10月份薪資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須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離職時(110年10月31日)立即結清給付?還是可以回歸勞資雙方約定發薪日(110年11月10日)一併給付即可? 此處法律意見勞動部訴願委員會與部內其他承辦科別似乎有不同意見?
★勞動部訴願決定專區
重點五「信賴主管機關教示之行政罰可歸責性判斷」
(提供勞動部訴願決定內容解析)
針對勞動法上爭議,事業單位函詢主管機關之回覆內容,或私下電詢之談話內容,是否可以作為不具備故意過失之主觀可歸責性證據?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六「休息日與國定假日調移約定不得適用於新進員工之例外情況」(提供獨家去函解釋令內容解析)
Q:以下各種排列組合中,勞工若於調移週期內離職或剛到職,會否影響原本休息日或國定假日之調移約定效力?
一、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一)休息日向後調移,即先補上班、後補休息日
(二)休息日向前調移,即先補休息日、後補上班
1、依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2、依照「雙方約定變形工時週期班表」出勤
二、國定假日與工作日調移
(一)國定假日向後調移
(二)國定假日向前調移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七「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之月投保薪資調整爭議」
(提供獨家去函解釋令內容解析)
Q:本公司每年八月申報調整投保薪資時,均以最近三個月(即5~7月)收入之平均作為依據,而某勞工甲於110年4月16日至110年5月31日申請1.5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請問:本公司於8月申報調整投保薪資,針對勞工甲的「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應以下列何者方式認定?
(一)按5~7月薪資總和除以3。
(二)按6~7月薪資總和除以2。
(三)按4、6、7月薪資總和除以3。
(四)按3、6、7月薪資總和除以3。
(五)按3月16日~4月15日、6月、7月薪資總和除以3。
★勞動部函釋專區
重點八「事後補為資遣通報之例外類型」
勞動部110年10月8日勞動發就字第1100515743號
Q:勞資雙方就離職原因私下達成協議或和解,得否適用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和解成立當日起3日內補為資遣通報?
Q:若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召開前,勞資雙方已私下達成對於勞工有利之和解結果,地方主管機關能否於確認勞雇關係終止原因或時間等事實後,認定得例外補為資遣通報?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九「國民法官參與模擬法庭活動之請假權利」
司法院秘書長110年9月6日秘台廳刑五字第1100025586號
Q:勞工若被法院抽選擔任模擬法庭之國民法官,當天出席模擬法庭活動可否執「到庭證明」請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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