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制度(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
(一)工作時間認定
Q:下列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1)自公司報到前往外地執行職務之通勤時間
(2)飛機上執行勤務之輪休時間
(3)飛機航班來回間隔之地面停留時間
(二)加班費時薪(平日工資)認定
Q:下列「補助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司機駕駛之誤餐費
(2)主管(業務員)之汽車(交通)津貼
Q:下列「獎勵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電汽業之全勤獎金、僻地津貼
(2)加油站之勤惰獎金
(3)百貨業之值班津貼
(4)客運業之行車獎金、老殘票格津貼、
服務(安全)獎金、公里獎金、載客獎金
(5)製造業之生產獎金
(6)量販業之業務銷售獎金
(7)銀行業、證券業之業績獎金
(三)平日停留辦公處所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平日停留辦公處所異常刷卡紀錄,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行:
(1)[制度篇]員工明知加班申請制度,
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申請
(2)[物證篇]提出員工陳述書注意事項
(提出時點、具體內容)
(3)[物證篇]提出員工實際最後工作時間紀錄
(4)[人證篇]主管/人資證述會提醒
「早點回去,可申報加班」
(5)[人證篇]員工本人證述「停留係因從事個人私務」
(6)[人證篇]員工本人證述「有收受紅包為加班費」
Q:員工系統上自行勾選確認「因個人因素提前上班」,若係受主管要求所致,有何法律上風險?
(四)假日出現辦公處所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假日出現辦公處所異常刷卡紀錄,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行:
(1)勞工有感工作截止時間在即,自行到公司執行職務
(2)勞工私下受顧客要求,自發性假日提供服務
(3)勞工為賺外快,向公司租賃車輛執行駕駛職務
(五)定額加班費約定爭議
Q:採定額加班費約定者,未將加班費數額與計算方式臚列清楚,是否會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給付給付?或是第23條工資明細提供義務?
二、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基法第39條)
Q:國定假日調移需經個別勞工同意,此同意權可否透過工會集體共識替代?
Q:時薪制工作者若適逢國定假日未安排出勤,是否仍須依照勞基法第39條前段規定照給工資?
三、特殊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Q: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特殊加班如何認定?以下事由是否符合例外類型:
(1)航空業之機場流量管制、天候因素、
機械故障、罷工因應期間
四、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規範(勞基法第34條第2項)
Q:勞工首日出勤班表「9時至20時」、次日受雇主要求提前一小時至早上8時到場開會加班,是否屬輪班制更換班次?
Q:勞工首日實際出勤時間為「8時20分至19時46分」,次日實際出勤時間為「5時51分至18時45分」,是否有違反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規範?
五、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Q:主管能否直接於班表中為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
Q: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延誤發放,超過施行細則規範30日之期限,機關得否逕行依照母法裁罰?
六、工資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2條)
Q:員工遲到分鐘數如何扣款?「遲到30分鐘內罰金50元」約定是否有效?
Q:員工績效不佳可否扣減年終加菜金或減發績效獎金?
Q:員工違規懲處扣款,雇主與其簽署「賠償扣款同意書」,是否有效?
Q:雇主能否片面變更獎金之發放辦法?是否需經逐一勞工個別同意?或是經過工作規則核備程序?
七、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Q:上下班通勤意外,雇主配合辦理用印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並暫時核給公傷病假,事後能否改稱本件非屬職業災害?
八、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退條例第12條)
Q:雇主片面將勞工自請離職日提前或逕行退保,是否代表就是為資遣處分?
九、勞工身份認定
Q:下列是否屬勞工身份(勞動契約):
(1)職前訓練期間之實習生
(2)高爾夫球場之桿弟
(3)論件計酬之裁縫員、駕駛員、工頭、就業服務員
(4)無庸打卡請假之高階主管
十、一事不再理
Q:雇主短計平日工資,以致同時短少給付同一月份的「平日」加班費與「休息日」加班費,是否屬同一行為?若機關分別處以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項裁罰,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十一、裁量怠惰
Q:裁罰金額判斷標準「累計違法次數」,應否限定「違反同條項之累計數」?
Q:機關以雇主受到社會上一定程度責難、使十餘名勞工工作超時,即論以最高額度罰鍰,有無濫用裁量權疑慮?
十二、裁處管轄權
Q:公司登記地在新北市,所屬員工在臺北市執行職務,若發生「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與「勞工超時工作」違法情事,哪一縣市主管機關有裁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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