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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1/7/3 ‧ 結束日期 2021/7/12
‧ 觀看時間 共可觀看10天(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2680 非會員價 3580
‧報名優惠


‧ 黃金存摺 >> 課程費用優惠請按我
‧ 課程介紹 沈律師勞檢專班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讓您在家也能輕鬆研習最新勞資議題!

職場因應問題層出不窮,企業雇主、人資應接不暇。您是否覺得各方訊息報導繁雜,感到無所適從?想超前佈署因應管理措施,卻擔心資訊解讀有誤、不慎觸法?

本專班由沈以軒律師逐一整理分析109年度勞動條件檢查相關之行政法院判決,除將訴訟爭點分門別類詳細解說外,並比照與過往實務見解之異同處,最後再提供企業人資法務具體因應對策,俾求事先檢視規章制度適法性符合勞檢標準,進而有效降低法律風險。

然而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息,您是否想上課了解,卻又擔心群聚感染或時間不能配合?

好消息!在家防疫的福利來了!

沈律師勞檢專班首次開放線上學習方式!打破地域與時間限制,線上課程疫情期間提供10天(240小時)全日時段,供夥伴們每個時段享有240小時內重複觀看的權利,歡迎舊雨新知把握機會,千萬不能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4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台北市立圖書館終身學習護照”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線上觀看期間:10天(此期間內可不限次數可重覆觀看) 

 

課程大綱

一、加班制度(勞基法第24條、第32條)

(一)工作時間認定

Q:下列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1)自公司報到前往外地執行職務之通勤時間

(2)飛機上執行勤務之輪休時間

(3)飛機航班來回間隔之地面停留時間

(二)加班費時薪(平日工資)認定

Q:下列「補助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司機駕駛之誤餐費

(2)主管(業務員)之汽車(交通)津貼

Q:下列「獎勵性」報酬是否屬於工資性質:

(1)電汽業之全勤獎金、僻地津貼

(2)加油站之勤惰獎金

(3)百貨業之值班津貼

(4)客運業之行車獎金、老殘票格津貼、

服務(安全)獎金、公里獎金、載客獎金

(5)製造業之生產獎金

(6)量販業之業務銷售獎金

(7)銀行業、證券業之業績獎金

(三)平日停留辦公處所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平日停留辦公處所異常刷卡紀錄,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行:

(1)[制度篇]員工明知加班申請制度,

因個人因素未依規定申請

(2)[物證篇]提出員工陳述書注意事項

(提出時點、具體內容)

(3)[物證篇]提出員工實際最後工作時間紀錄

(4)[人證篇]主管/人資證述會提醒

「早點回去,可申報加班」

(5)[人證篇]員工本人證述「停留係因從事個人私務」

(6)[人證篇]員工本人證述「有收受紅包為加班費」

Q:員工系統上自行勾選確認「因個人因素提前上班」,若係受主管要求所致,有何法律上風險?

(四)假日出現辦公處所刷卡紀錄爭議

Q:面對假日出現辦公處所異常刷卡紀錄,雇主下列拒絕加班費給付之抗辯,是否有行:

(1)勞工有感工作截止時間在即,自行到公司執行職務

(2)勞工私下受顧客要求,自發性假日提供服務

(3)勞工為賺外快,向公司租賃車輛執行駕駛職務

(五)定額加班費約定爭議

Q:採定額加班費約定者,未將加班費數額與計算方式臚列清楚,是否會違反勞基法第24條加班費給付給付?或是第23條工資明細提供義務?

二、國定假日加班費(勞基法第39條)

Q:國定假日調移需經個別勞工同意,此同意權可否透過工會集體共識替代?

Q:時薪制工作者若適逢國定假日未安排出勤,是否仍須依照勞基法第39條前段規定照給工資?

三、特殊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第4項)

Q: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之特殊加班如何認定?以下事由是否符合例外類型:

(1)航空業之機場流量管制、天候因素、

機械故障、罷工因應期間

四、輪班制更換班次之休息時間規範(勞基法第34條第2項)

Q:勞工首日出勤班表「9時至20時」、次日受雇主要求提前一小時至早上8時到場開會加班,是否屬輪班制更換班次?

Q:勞工首日實際出勤時間為「820分至1946分」,次日實際出勤時間為「551分至1845分」,是否有違反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規範?

五、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

Q:主管能否直接於班表中為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

Q: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延誤發放,超過施行細則規範30日之期限,機關得否逕行依照母法裁罰?

六、工資全額給付(勞基法第22條)

Q:員工遲到分鐘數如何扣款?「遲到30分鐘內罰金50元」約定是否有效?

Q:員工績效不佳可否扣減年終加菜金或減發績效獎金?

Q:員工違規懲處扣款,雇主與其簽署「賠償扣款同意書」,是否有效?

Q:雇主能否片面變更獎金之發放辦法?是否需經逐一勞工個別同意?或是經過工作規則核備程序?

七、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

Q:上下班通勤意外,雇主配合辦理用印勞保傷病給付申請書並暫時核給公傷病假,事後能否改稱本件非屬職業災害?

八、資遣費(勞基法第17條、勞退條例第12條)

Q:雇主片面將勞工自請離職日提前或逕行退保,是否代表就是為資遣處分?

九、勞工身份認定

Q:下列是否屬勞工身份(勞動契約):

(1)職前訓練期間之實習生

(2)高爾夫球場之桿弟

(3)論件計酬之裁縫員、駕駛員、工頭、就業服務員

(4)無庸打卡請假之高階主管

十、一事不再理

Q:雇主短計平日工資,以致同時短少給付同一月份的「平日」加班費與「休息日」加班費,是否屬同一行為?若機關分別處以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與第2項裁罰,有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十一、裁量怠惰

Q:裁罰金額判斷標準「累計違法次數」,應否限定「違反同條項之累計數」?

Q:機關以雇主受到社會上一定程度責難、使十餘名勞工工作超時,即論以最高額度罰鍰,有無濫用裁量權疑慮?

十二、裁處管轄權

Q:公司登記地在新北市,所屬員工在臺北市執行職務,若發生「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與「勞工超時工作」違法情事,哪一縣市主管機關有裁處管轄權?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協會保有調整每月線上課程播放時段的權利!
◎購買線上課程,自帳號開通當日起即可開始觀看,線上課程經購買授予使用權即不再受理退費,請留意個人觀看日期權限。
◎為維護講師智慧財產權,線上課程不提供電子檔講義,《課程講義將郵寄至您登記的收件地址》,請務必確認是否收到。
◎如學員人在國外,講義必須寄至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須由學員自付講義郵寄費。
◎為維護學員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網址限本人使用,禁止分享與外流,若有侵權疑慮,須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與本協會課程。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