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3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新修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施行前重點提醒」
(一)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3/8施行上路,勞動部、新北市勞工局陸續公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其中內容與先前已公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有何不同?本次專題將分析前後二者差異點與實益所在。
(二)另針對性別平等工作法上路後,實務難解爭議再為進一步解析,例如:
Q:下班時間參與主管邀約的部門聚餐被性騷擾,或是下班時間被同事為偶發單次的性騷擾,是否屬性工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
Q:性騷擾被害人若向雇主明確表示因個人隱私不願提起申訴,也強烈要求不得向行為人為訪談進而曝光其身份,此時雇主是否仍得向行為人訪談查證?
Q:性騷擾行為人若不滿事業單位所為性騷擾申訴調查結果,在法律上有何救濟或申訴途徑?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二「權勢性騷擾之加重刑事責任」
新聞稿『面板廠色高層「性騷秘書4年」!慣犯還狡辯 法院重判成坐牢首例』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112~113年度最高法院判決見解因應解析」
本專題特蒐集近一年來最高法院判決內容,提供學員瞭解目前民事法院對於勞動基準法之最新實務脈動,進而檢視與過往勞動法見解有無變動:
(一)工資性質認定
Q:外派海外期間定額給付之「職務補助」、「超時補助」、「生活補助」、「電話補助費」,是否屬工資性質?
Q:發放標準按負面表列情節輕重予以扣除之司機安全獎金,是否屬工資性質?
Q:需視所屬營業單位是否達成一定營業額,或是營業單位內部留存基金多寡,復依勞工表現情形所發放之獎金,是否屬工資性質?
(二)企業併購法與勞動基準法上資遣事由競合
Q:雇主依照企業併購法規定將某產品線業務轉讓至他公司,進而裁撤相應部門與資遣員工,此時資遣事由須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以及雇主要否負擔提供適當新職務之安置義務?
(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開除處分(違規情節重大)
Q:勞工明知客戶報價不實卻隱瞞,又積極指使客戶低報價格,減損雇主經營利益,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
Q:勞工多次將公司內部討論解約責任的重要信件轉寄給利害關係人,事後並自承知道行為不當,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
Q:勞工自行拆取公司電腦硬碟,並使用自己筆電接上公司電腦,經主管告誡甚回以辱罵字眼,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
Q:勞工多次以不雅文字辱罵同事,屢經主管告誡勸導未果,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情節重大」程度?
(四)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開除處分(實施暴行)
Q:勞工受主管指正後,回到密閉辦公處所與友人電話交談時提及「我就是想揍主管」,此恐嚇行為是否該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實施暴行」?
(五)合意終止效力認定
Q:主管不斷向勞工重申所為觸犯性騷擾法令,公司可逕行解僱,但倘其自請離職,則公司願支付補償金,並要求在當日中午前決定,甚協議書未事先提供閱覽,上開言行是否有該當威脅強逼程度或有濫用經濟優勢地位?
Q:主管向勞工表示其違規使用隨身碟下載公司資料藉以調查同仁,已違反公司規定情節重大,而要其選擇被開除或自願離職,上開言行是否有該當威脅強逼程度或有濫用經濟優勢地位?
(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調解期間禁止解僱」範疇
Q:勞工向法院申請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程序,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調解期間」不得解僱規定適用?
(七)調動處分合法性
Q:工作地點從新竹調到台中,是否達過遠程度?若雇主稱先提供宿舍一個月,至於未來的宿舍與交通費用都可以再協調,甚通知勞工至雇主指定之律師事務所協商,然均遭勞工拒絕,此時雇主能否執此主張勞工未至新職報到屬曠職?
Q:新單位網媒研究中心甫成立尚未配置預定成員,即調動客戶推廣部協理擔任新單位儲備幹部,一人負責單位全部運作,前後工作事務具諸多差異,又無其他奧援,是否構成「勞動條件不利益之變更」、「調動後技術無法勝任」?
Q:勞工調動新工作後業務內容明顯減少,雇主可否縮減薪資與其職稱相應?例如:原執行長薪資8萬2,400元調整為經理級別敘薪5萬1,243元?
Q:雇主因逾越內部獎懲要點時效規範,而無法對於勞工過往違規行為為懲戒處分,但是否仍得為調職處分?
(八)職災勞工醫療期間復工義務
Q:職災勞工醫療期間,若其工作已無礙職災傷害醫療時,勞工有無服從雇主指示義務?
(九)雇主拒絕受領勞務之正當性
Q:雇主若認勞工憂鬱情緒仍相當明顯,推測目前難以回到原工作崗位勝任原先職務,是否可以片面拒絕勞工提供勞務?此時是否會構成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回歸民法第487條須薪資照給?
(十)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被迫離職
Q:勞工一開始基於A事實主張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是否得於起訴時再追加B事實為終止事由?
Q: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狀態始終持續中,勞工是否得隨時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而不受第2項30天時效規範限制?
(十一)離職後新聘之年資計算
Q:雇主規定非正職人員轉正職人員,須先填寫退職申請書,勞工若依規定提出離職,則前後服務年資可否依照勞基法第10條規定合併計算?
(十二)工作時間認定
Q:僅約定有1小時休息時間,但未明定特定時段,且規範休息條件為「經業主同意」、「不得妨害勤務品質」,是否仍得認屬受雇主指揮及監督之工作時間?
Q:勞工值勤期間係拉下鐵門在內待命,以處理緊急事故為主,實際搶修次數頻率低,無搶修事故時可在內休息睡覺,是否仍得認屬受雇主指揮及監督之工作時間?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四「職場霸凌之懲處調動與解僱處分」
新聞稿『主播宮鬥...她破壞水晶球遭調職、曠職未改善 法院:解僱合法』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五「依單位與員工績效為依據發放之獎金性質」
新聞稿『郵差爭勞退金提告獲勝 中華郵政:尊重但陷兩難』
(提供民事法院判決解析)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六「中高齡工作者重返職場獎勵機制」
新聞稿『45歲以上退休者重返職場 勞動部祭出6萬獎勵金』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期間之失業給付權利」
新聞稿『勞資因僱傭關係進入訴訟 勞動部提醒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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