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特殊勞動專題專區
重點一「勞動事件法第38條工時推定之實務判決整理」
延續著111年7月讀書會專題,本次特更新整理「111年7月至113年6月」民事法院判決,並跟追先前介紹判決見解在上級審中是否延續,觀察各式工作者利用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持出勤紀錄時間提告下列九種類型之的加班費,究竟法院實務最後如何判決與採取何種認定標準?再歸納探究企業應採行之因應對策:
(一)畸零分鐘數之加班認定
Q:雇主可否主張上下班刷卡10~20分鐘,為等待刷卡之自然耗費時間?
(二)提前刷上班卡之加班認定
Q:雇主可否主張係勞工為避免遲到保留緩衝時間提早抵達工作處所?
(三)延後刷下班卡之加班認定
Q:雇主可否在考勤表載明「未申報者係因個人事由滯留」、「當月均無加班」等字樣,經勞工本人簽名確認,作為推翻出勤紀錄之反對證據?或是直接塗改成實際下班時間經勞工簽名確認呢?
Q:雇主如何提出證據證明勞工「無」加班必要性(例如:特定工作均得於正常工時內完成)?
Q:實務上有哪些肯認「加班申請制」存在必要性的理由?雇主可否以「勞工明確知悉加班申請制度且有多筆申請紀錄」等抗辯理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四)中午用餐休息之加班認定
(五)表定下班後用餐休息之加班認定
(六)雇主未提出出勤記錄
1、雇主有置備出勤紀錄卻未提出
2、勞工自由彈性上下班不須打卡
(七)下班後通訊軟體回覆公務
(八)參與教育訓練
(九)參與員工旅遊
Q:雇主為獎勵勞工配合旺季加班發給之獎金,是否可以拿來扣抵積欠加班費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二「試用期間勞動權益」
勞動部113年5月10日勞動關2字第1130142199號
Q:雇主可否與勞工約定試用期間內雙方均得隨時任意終止契約?若不行,則雇主欲終止試用期間需要如何舉證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以及是否須給付法定資遣費與資遣通報?
★行政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三「雇主拒絕勞工事後排定特休之權利」
(提供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解析)
過往主管機關多認縱使勞工於無故缺勤後,仍得事後補請特別休假,雇主若逕行拒絕會違反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休排定權規範,惟此見解會使企業在認定曠職上產生重大爭議,近來最高行政法院與廢棄發回後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對此採取否定保留看法,究竟所持論據為何,誠屬人資夥伴所不可不知!
Q:勞工缺勤後方提出特別休假申請,事後經主管或人資詢問時,勞工是否有義務積極出具「疾病、緊急事故或突發狀況」等事證或具體說明無法到班緣由?
★重要勞資新聞暨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適用勞基法前後年資之基數計算」
(提供臺灣高等法院判決解析)
新聞稿『中科院員工爭勞退! 法官:勞基法前年資算數』
Q:勞工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其依照勞基法第55條退休結清基數標準(即前15年期間,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超過15年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應自「受僱日」起算?還是回歸「適用勞基法日」起算?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五「請假外出後再返回辦公處所之通勤職災認定」
新聞稿『勞工上班請假辦事意外列職災? 勞動部:允宜審慎』
Q:勞工上班時間中途請假二小時回家,然後再從家中返回辦公處所路途發生意外,有無可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通勤職災定義?
Q:勞工上班時間中途請假二小時外出辦事,然後再從辦事地點返回辦公處所路途發生意外,有無可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通勤職災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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