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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 課程地點 台北 │ 中國文化大學建國分部(台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二段231號) │ 教室:9樓904教室
‧ 開始日期 2024/9/7 ‧ 結束日期 2024/9/7
‧ 課程時間 周六08:30~12:00 ‧ 上課時數 3.5小時
‧ 費 用
會員價 2000 非會員價 2800
‧報名優惠


‧ 課程介紹 身為企業人資工作者,您因業務繁忙而無法立即了解近期發生的勞動法令時事資訊嗎?對於近期發生的勞資新聞事件、最新勞動法令異動修正、近期勞動部函令解釋以及重要法院判決內容,您知道如何因應嗎?看到媒體報導時,您能正確解讀並依據法令正確處理嗎?

為協助您立即掌握最新勞動法令異動資訊及近期相關新聞事件依法正確處理,特別邀請沈以軒律師定期固定開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將精選分析近期最新勞動法修正條文、主管機關函釋、法院判決與重大勞資新聞,同時獨家分享律師團隊親辦之勞資爭議案件資料(包括法院訴訟程序、勞工局調解程序、勞工局仲裁程序與勞動部裁決程序),以豐富實務經驗解析勞資爭議因應之道,並為企業SOP流程找出改進之道!

讀書會的過程裡,沈以軒律師將從人力資源工作者在實務上如何應用,來解析近期最新的勞動法令相關發展。同時為了讓同學更整體瞭解勞動法令,以及讓初學的同學更能掌握讀書會內容,說明時均會指出相關的法令條文深入解釋。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3.5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2,000元/ 非會員2,800

同時報名繳費三堂:會員4,500 / 非會員6,300

期間得請假一次,上課權益遞延一次

同時報名繳費六堂:會員7,200 / 非會員11,200

期間得請假二次,上課權益遞延二次 

(參加多堂課程,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將有專人服務)

 

★特別加碼提供:

(1)凡首次報名6堂讀書會,

可獲價值580元「2023新版勞工人資法典」1本,

並可獨家加入沈以軒律師帶領的「勞動法人資LINE群組」

(2)全程均由沈以軒律師親自帶領與內容撰擬

即針對近期新修法令、函釋與判決逐一整理並提供案例解析

 (3)課後讀書會問題疑義一對一解答

  

此課程不與其他優惠併用

 

 

課程大綱

1139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新修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強制退休之延後協商爭議」

總統府113731日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條文施行生效

Q:修法後雇主是否仍可維持規範勞工年滿65歲強制退休?是否會被視為年齡歧視?

Q:反之,縱使公司內部規範65歲限齡退休,惟在勞工符合強制退休條件時,雇主得否不為行使強制退休權利?

Q:承前,雇主若未立即依法強制退休,嗣後再以此為由方為強制退休,有無可能會認定規避勞基法第11條?或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

Q:雇主在勞工屆齡65歲時,有無義務提出延後退休之協商?如有工會,是否必須與工會協商?

Q:若由勞工提出延後強制退休之協商請求,雇主可否拒絕?若可拒絕,雇主須否提出拒絕理由?反之,雇主希望勞工退休,勞工得否准駁?

Q:當雇主拒絕延後申請而強制退休勞工,可否再行僱用退休勞工?若可,則回聘為退休前相同職務,可否協議薪資打折?

Q:若勞雇雙方達成退休延後之協議,須否訂定延後年限?若有訂延後年限,雇主可否在年限內再行使強制退休權利?

★新修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二「強制企業提撥一定盈餘比率加薪」

總統府11387日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條文施行生效

新聞稿『企業賺錢要幫員工加薪!證交法修正三讀』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三「獎金來源自外部單位之工資性質認定」

(提供勞動部函釋解析)

勞動部113819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574

新聞稿『政府發放護理師夜班獎勵 勞動部:不屬於工資』

Q:雇主發給勞工之獎勵金,來源若屬外部單位提供指定用途,再由雇主代收轉付,是否具備工資性質?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四

「職場性騷擾暫時調動措施有無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適用」

(提供勞動部函釋解析)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合作科113812日電子郵件回覆

Q:當發生職場性騷擾時,雇主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或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規定,須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時,是否仍應完全遵守勞基法第10-1條(調動五原則)之規定呢?

★行政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五「基層主管未善盡職場性騷擾保護實例」

(提供行政法院判決解析)

Q:以下處理過程哪裡構成違法瑕疵,並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糾正補救措施義務?

1101217日被害人向二級主管口頭反應遭受同事職場性騷擾,但被害人未提起申訴,二級主管緩頰表示應係誤會,對方是否是追求之意

1101229日二級主管將被害人座位調換到隔壁排

111113日再次向二級主管口頭反應(錄音)

111126日向一級主管電子郵件反應

111127日性騷擾申訴窗口與被害人當面瞭解案情

111128日安排申訴人在家工作

11127日被害人正式提出申訴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滑板車或電動自行車之通勤職災認定爭議」

(提供最新法院判決解析)

Q:勞工上下班路途使用「電動滑板車」通勤發生意外,是否構成職業災害?是否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反之,若是行駛「電動輔助自行車」或是「微型電動二輪車」,結論又有何不同呢?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七「通勤職災應經途中--合理生活圈認定」

新聞稿『通勤職災事故 勞保局:途中處理私事從寬認定』

Q:針對上下班通勤事故是否屬於勞基法職業災害,近年來臺灣高等法院對此有召開法律座談會,多數法官意見為何?

Q:何謂勞保局認定通勤職災應經途中之合理生活圈?例如:勞工下班通勤路途反方向繞路到距離居住處所1.5公里處購買晚餐,是否已經脫離應經途中?

Q:若是在晚餐餐廳內發生事故受傷,是否仍屬於通勤職災認定範疇?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八「勞基法職災補償與民法損害賠償之抵充爭議」

Q:針對勞工「對於雇主之職災補償金」與「對於肇事者之損害賠償金」抵充爭議(例如:勞工已獲得職災醫療期間工資補償,能否再向肇事第三人請求不能工作損失之損害賠償),近年來臺灣高等法院對此有召開法律座談會,多數法官意見為何?

★重要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九「總經理從屬性認定與懲戒處分應注意事項」

(提供法院判決解析)

新聞稿『奮鬥17年遭無故降職降薪 竹科總經理法庭逆襲大勝』

Q:公司總經理(或兼任董事的副總經理)為何從出勤請假、授權職掌(人事、業務、財務)等方面被法院認定具備勞工身份而適用勞動基準法?

Q:雇主為懲戒性降調處分時,應如何兼顧「明確性及相當性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呢?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十「見習生與技術生之性質差異」

勞動部1130801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8467

單純短期職場體驗之見習生,是否屬於勞基法上技術生而適用相關規範?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十一「勞基法第40條補假施放規範」

勞動部11307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

Q:雇主若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須事後補假休息,補假日期至遲應於工作結束後多少日內為之?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臺北律師公會第30屆理事

2、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3、勞動部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4、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

5、勞動部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陪同鑑定人

6、臺北市勞動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

8、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仲裁委員

9、勞工涉訟權益補助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不可與其他優惠併用(含黃金存摺)!
◎不可使用現金券!
◎課程費用含精美教材…等
◎課程發票皆於課程現場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外部合作課程】不適用此講義費用標準。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