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LINE線上客服
訂閱電子報
Email

進修課程-專業認證班系列課程

10人以上歡迎包班內訓
‧ 課程名稱
【線上 online】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判斷流程專班
‧ 課程地點 線上 │ 線上課程
‧ 開始日期 2024/9/27 ‧ 結束日期 2024/10/27
‧ 觀看時間 共可觀看1個月(此期間內不限次數觀看)
‧ 費 用
會員價 2980 非會員價 3680
‧報名優惠


‧ 黃金存摺 >> 課程費用優惠請按我
‧ 課程介紹 企業在面對勞基法資遣事由中,尤其以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無法勝任」訴訟爭議最為常見!除了牽涉公司管理制度運用外,也需要第一線用人主管協助配合辦理,常為人資夥伴所困擾。

本專班由實戰經驗豐富的勞動法專家「沈以軒律師」親自彙編講授,整理自100年起迄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超過上百則,並將案例類型化分析訴訟成敗關鍵,藉由釐清法院實務針對「不能勝任工作」具體判斷流程,與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衍生之「績效輔導計畫(PIP)」、「轉調」、「懲戒」、「訓練」等措施運用,幫助人資夥伴或用人主管在實際運用上作為參考依據,更可作為未來制度規劃修訂之重要準則,為企業在合法狀況下,及早開始盤點員工能力表現,鞏固企業成長的利基!獨家專題,不容錯過!
‧ 課程大綱

★課程總時數4小時,參與本課程的學員可登錄“中小企業終身學習護照時數”及“行政院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定價:會員2,980元/非會員3,680

1+5方案:凡購買此獨家專題課程,另加購5堂讀書會

即可享 會員價7,200元/ 非會員價11,200

 (若您參加1+5方案,請報名時“備註欄”加註)

 

★線上觀看期間:1個月(此期間內可不限次數可重覆觀看) 

 

 

課程大綱

一、資遣解僱通則

Q:公司內部自訂資遣或無法勝任相關標準(例如:連續二年考績丙等得逕行資遣、一年內收到三封警告信函免職),效力為何?與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之關連性?

Q:未依循公司管理制度所為之資遣處分,效力為何?

二、無法勝任工作之定義標準

Q:下列不能勝任工作之指摘事項,是否適當?

(1)勞工自身傷病致無法配合要求

(2)勞工過於執著不易妥協、廣發電子郵件持續表達不同意見,造成雇主困擾

(3)勞工容易與人發生爭執、人際關係不佳

(4)勞工對雇主不滿提起訴訟

(5)勞工越級向人資處長或總經理申訴

(6)單純違規疏失

(7)偶然突發性事務處理疏失

(8)單純遲到違規

(9)未曾被指正或懲處下之缺失

(10)勞工不同意職務變更

三、客觀上不能勝任工作

(一)以「平日工作表現考評等地」為標準

Q:為配合過年前發放年度績效獎金,可否提前於11月結算考核結果?

Q:勞工過往考績等地中等偏下,是否仍可認定不能勝任?

Q:勞工考核排名尚有更落後者,是否仍可認定不能勝任?

Q:勞工能否以考核中單獨個項成績優異,證明其客觀上可以勝任工作?

(二)以「業績目標」為標準

Q:實務上應注意之業績目標合理性判斷標準?

(三)以「單次測驗與考試結果」為標準

(四)以「工作內容簡易卻無法完成,且疏誤頻率高」為標準

(五)現場操作人員範例

(六)高階主管範例

Q:勞工能否主張以下抗辯,作為其可以勝任工作之證明?

(1)工作上錯誤未造成雇主損害

(2)過往曾領取獎金

(3)過往曾被指派教導新人

(4)具備多張證照且過往優異表現

(5)曾向主管提及「不知道怎麼問、請操作讓我知道」等語

四、主觀上不能勝任工作

(一)利用公司設備暨不假外出處理兼職、拒絕參加早會、故意不取得證照

(二)可妥適完成工作輕忽散漫,犯後前後陳述矛盾、推諉責任

(三)主管明確告知工作範圍,屢次促請改善,勞工猶推諉屬他人負責

(四)不服從主管業務指派方式、教育訓練指派、擅自印發不當文宣

(五)言語恐嚇同事致生畏懼,甚使萌生離職之意

Q:縱未造成雇主重大損害且其客觀上工作有成果,勞工違反忠誠履行義務之行為,是否仍構成不能勝任工作?

Q:審酌勞工工作態度及待人接物,是否僅限定考核當年度之表現?

Q:勞工在得知被解僱後宣稱「我贏了」,其真意為何?

五、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績效改善計畫(PIP

(一)PIP開啟條件

(二)PIP目標設定

(三)PIP時程與評核次數

Q:若主管未依規定短少給與改善期間或評核次數,PIP結果效力為何?

Q:若勞工已經預示拒絕PIP程序,雇主可否提前終止契約?

(四)PIP完成結果

Q:勞工質疑係由主管主觀好惡致無法達成要求,雇主應如何抗辯?

QPIP期間若已收改善成效,雇主應如何應對?

(五)PIP勞工服從義務

QPIP期間勞工若為下列消極抵制,雇主應如何應對?

(1)被迫加入PIP根本無從拒絕

(2)拒絕進行自評程序

(3)指摘結論不公拒絕簽名

(4)未積極配合改善要求

(5)拒絕撰寫績效報告

(6)輔導報告遲交又造假

(7)工作內容抄襲、未回應問題、遲交進度報告

(六)PIP制度替代措施可能性

Q:雇主若已建立PIP制度,主管可否以自創之約談、告誡方式替代之?

Q:雇主若未建立PIP制度,可否以下列措施作為替代?

(1)獎金評比制度

(2)例行性部門月會指正或不定期口頭指正

(3)主管多次給與改善機會並予以警告

(4)進行測驗、召開檢討會議、獎金考核制度

(5)年初設定、年中檢視及年度評核機制

六、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轉調

(一)勞工已表達無調職意願

Q:若公司規定考績丙等者經觀察一段時間仍未改善,應予以調職、降薪或資遣等語,結論會否有所不同?

(二)公司規範勞工得提出轉調申請,惟勞工未為申請

(三)勞工自認不符合公司調動條件而未為申請

(四)因無適當職缺可提供,且勞工缺乏提供勞務之核心內容

(五)勞雇關係信賴基礎難以維持

(1)事前工作態度問題、事後未認知其疏失與欲改善態度

(2)態度散漫與能力不足,經多次勸導仍未見改善

(3)已調整工作量、主管輔導督促改進甚至懲處,仍然再犯

(4)多次催告未改善、未誠實告知重要事項、再觀之所任行政主廚職務

(5)持續故意違反忠誠義務

(6)未落實業務將使雇主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影響信譽

(六)勞工先主動提出願降低職等及薪資以調整業績目標

(七)勞工在PIP開啟前已主動申請特定職務轉調申請遭否准

(八)雇主有給與轉調,但勞工消極抵制調整後職務

七、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懲戒

Q:能否透過考績、調職、人評會方式漸進至資遣解僱,替代懲戒處分?

Q:能否透過多次指正缺失勸誡改善均未果,替代懲戒處分?

八、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訓練

(一)剛調任新職人員

(二)學習新技能者

(三)專業能力應聘高薪者

(四)施以專案教育訓練,並輔以團隊同事共同研討

(五)通常訓練無心學習者

九、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選擇資遣而非開除處分

十、採證確實原則

■ 講師: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臺北律師公會第30屆理事

2、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3、勞動部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4、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暨口試委員

5、勞動部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陪同鑑定人

6、臺北市勞動局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專業督導

7、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專科律師審查委員

8、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仲裁委員

9、勞工涉訟權益補助審查委員

‧ 連絡電話 台北(02)2748-5188台中(04)3506-0841
‧ 注意事項 ◎課程電子發票皆於課前電郵交予學員,如需紙本發票則於課前郵寄交予學員。
◎課程內容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購買線上課程,自帳號開通當日起即可開始觀看,線上課程經購買授予使用權即不再受理退費,請留意個人觀看日期權限。
◎為維護講師智慧財產權,線上課程不提供電子檔講義,《課程講義將郵寄至您登記的收件地址》,請務必確認是否收到。
◎如學員人在國外,講義必須寄至台灣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須由學員自付講義郵寄費。觀看時間結束,本會可先提供結業證書,另必須回台灣現場考試通過,本會將提供證照。
◎為維護學員權益《線上課程影音網址與課程講義資訊》限本人使用,禁止分享與外流,若有侵權疑慮,須自負法律責任,並不得再參與本協會課程。
◎如遇例假日,開通播放起迄日順延至上班日!
◎凡參加過本認證班的學員,可選擇同一認證系列中想要複習或加強的課程,可以單堂 1,000 元的優惠價格複習(限兩單元)!
◎凡參加過單天線上課程之學員,可選擇相關主題認證系列課程上課,並得以折價1,000元優惠!
◎課程影音內容即為本課程之完整教材,紙本講義為輔助學習之參考工具,請學員善加運用。
‧ 報名須知 ‧課程內容及開課時間協會保留更動之權利!
‧退費相關辦法
‧凡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本會無提供講義,如有講義需求可向客服另購買講義。
講義費用統一標準如下:
 單天課程:$2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300 元。
 認證全程:$550 元,另需支付$50 郵資,總計為$600 元。
 就服講義整套: $1,500,另需支付$100 郵資,總計為$1,600 元。(內含5本課程講義+1本新增題庫術科+學術科模擬試題題目+解答)

※【外部合作課程】不適用此講義費用標準。
‧黃金存摺免費加值贈送之課程金額以及各優惠方案免費贈送之課程金額,均不得兌換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