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3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一「新版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修正重點與爭議解析」
勞動部114年2月21日修正發布「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
一、職場不法侵害定義與類型
Q:因性騷擾也是職場不法侵害之類型,公司進行申訴調查是要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還是回歸本指引規範?
Q:職場性騷擾處理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和職場不法侵害委員會完全相同嗎?
二、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對象適用範圍
Q:派遣人員在要派公司的職場中被不法侵害,應該由派遣公司調查?還是由要派公司調查?
三、職場不法侵害之申訴通報程序
(一)成立處理小組進行調處或調查
Q:公司在選擇適用調處或調查程序時,應如何確認案件型態與嚴重性?
Q:公司接獲申訴時,是否一律需要跟當事人確認調處意願?
Q:調處過程是否僅限於讓雙方協調即可?還是可以向案件關係人了解釐清案情?
Q:調處程序需要有書面紀錄甚或是經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嗎?
Q:若雙方調處不成立,是不是就要走調查程序?
Q:如果只是在茶水間聽到疑似霸凌情事,但沒有收到申訴,是否也要主動找到當事人了解狀況呢?
Q:公司收到匿名申訴,是否也需要處理?
Q:如果員工發生家暴,但有填寫不法侵害申訴單,公司是否也需要進行處理?
(二)調查小組成員組成
Q:外部專業人員有無性別比例要求?
Q:外部專業人員可否由「公司自行聘僱或特約的廠護」或「總機構、關係企業的法務人資」擔任之?
Q:外部專業人員2名是否可以具備同一專業(例如:2名律師、2名醫師、2名心理師)?另外2名外部專業人員可否出自同一事業單位?
Q:調查過程若沒有依照指引規定聘請外部專業人員,調查報告效力為何?以及有無相關罰則呢?
(三)調查程序與時限
四、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政策
★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二「職場不法侵害勞檢重點」
新聞稿
『議員揭北市職場霸凌陳情3年增4倍 勞檢處:多為相處不睦沒到不法程度』
『雲云科技疑涉職場霸凌 北市勞檢指未設預防措施需改善』
『文策院職場霸凌,勞檢處啟動勞檢』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三「性工法不特定人與公共場所之擴張解釋」
勞動部114年01月0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
新聞稿
『12態樣勞工遭性騷雇主免調查 勞部:仍有義務糾正』
『職場性騷擾界限不明 婦團憂裁罰恐被撤銷』
Q: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所指為何?服務業工作者在營業場所執行職務時遭受已知悉身份別之常客性騷擾,是否該當「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若屬之,雇主相關法定義務為何?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四「僱用未成年人之同意書主體」
勞動部114年01月07日勞動條2字第1130149125號
雇主僱用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依法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是否僅需父母其中一方之同意即可?
★勞動法令專區
重點五「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之例外期間」
勞動部114年1月6日修正公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Q:勞工病假期間薪資短少,雇主依法應否調整投保級距?此結論與病假期間是否住院而有差別嗎?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六「勞基法第17-1條人員轉掛面試指定之適用疑義」
新聞稿『北檢遭判違反勞基法 派遣工扳倒大鯨魚爭得正職』
(提供歷年來勞基法第17-1條判決解析)
Q:以下要派單位與派遣工接觸面談的行為,有哪幾種該當勞基法第17-1條面試或指定派遣工之情事?
案例一:派遣單位刊登徵才廣告並收受履歷後,再通知派遣工前往要派單位面談
案例二:要派單位刊登徵才廣告並收受履歷,通知派遣工前往參加一般性業務需求之諮詢會議,且由外部顧問與勞工面談之
案例三:要派單位主管僅係代理派遣公司進行面試,最終錄取決定權仍在派遣公司主管
案例四:要派契約約定派遣人員遴選標準為「留用現有人員」或「有相關經歷者」
案例五:發生在新法生效日(108年6月21日)前之人員轉掛
Q:要派契約屆期未續約,派遣單位可否直接依派遣契約約定或是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終止勞動契約?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七「勞基法違規情節重大之判斷標準」(提供法院判決解析)
(一)違規將大量公司檔案寄至私人信箱
新聞稿
『竹科經理複製1萬多筆機密文件寄Email遭公司解僱 不服提訴訟失敗』
(二)利用上班時間從事吸金詐騙,甚使用公務信箱
新聞稿『化工廠主管做im.B遭解雇 法官:頂多記大過公司要賠69萬』
(三)下屬私接活動營利造成公司損害,主管監督不周失職
新聞稿『樂天前領隊浦韋青因案遭解僱 法官:失職可記過非免職』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八「勞資爭議法律扶助範圍擴大」
新聞稿
『雇主不履行調解?勞工有救了 2樣態勞資爭議擬納法律扶助』
★勞資新聞專區
重點九「台中新光三越氣爆事件受影響勞工之權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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