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二、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或產假時,扣發全勤獎金。
員工產假、生理假、產檢假、陪產假或家庭照顧假期間全勤獎金亦應發給。
三、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述方式計給之,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1日為計算單位。
四、依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及(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以上假別若是連續請1個月(30日)以上,其例假日包含在內喔!「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依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釋))
五、依勞動部103 年 05 月 21 日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六、只要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事由存在即可請假,不論年度到職時間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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