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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預告工資請勞工作到今天,但是資遣通報要10天,怎麼辦?文/曹新南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如果雇主要資遣一位工作滿 3 個月未滿一年勞工,本應有 10 天預告期,但雇主選擇當天告知、當天請勞工離開,並給付 10 天預告期工資。 
	
	那麼,契約終止日是哪一天?
	資遣通報怎麼辦?
	預告期工資的屬性為何? 雇主若依勞基法第 16 條第三項規定,發放預告期工資,不給予預告期,則契約終止日就是該日,而不是再順延 10 日。 然而,很多狀況都是當天雇主與勞工翻臉,雇主寧願給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都要勞工當天離開。 但是,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有規定,雇主資遣勞工,必須 10 天前通報,這就導致了許多企業在實務上操作時,會請勞工當日離開、當日做資遣通報、10 天後退保,契約終止是 10天 後,這其實與規定是不符的。 對勞工的預告期,與對主管機關的資遣通報,其實是不同的兩個法律,這兩者是不同的。 對勞工的預告期,是規定在勞基法第 16 條第一項,依勞工年資的長短而有 10 天、20 天、30 天不同的預告期。對主管機關的通報,是規定在就業服務法第33條,都是 10 天。 目前官方的說法,還是認為,假設要勞工月底離開,但不想事先告知勞工,那麼就是提前 10 天做資遣通報,到了月底直接當天告訴勞工你不用來了,勞動契約就到月底,另外會給預告工資。 但顯然民間不可能這樣操作的,因為: 
	
	很多時候是事發突然,而不是事前就準備要資遣某人。
	若真的準備月底要資遣,也有時間做資遣通報,那就直接對勞工預告了,這樣也省下當日告知,還要額外付一筆預告工資的費用。 而且,最常碰到的問題,其實是當日衝突當日離開時,多半不符合勞基法第 11、12 條的任一條款,許多雇主以為給錢了事,其時仍可能是違法資遣。所以,在處理當日告知、當日離開時,還是要小心操作。 對了,預告工資具資遣費性質,核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9 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徵免所得稅。   熱門課程推薦 【線上 online】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判斷流程專班 【線上 online】獨家專題!!新冠疫情升溫下—企業因應相關重點對策 【線上 online】薪資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線上 online】2021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線上 online】主管必備:如何進行員工行為與態度改變的實用技術 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從不同角度讀懂勞基法—HR活用勞基法在招募、離汰、調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