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相關函釋 001.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公告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臺(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二九六二五號公告 核定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二九○號公告 核定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三六五號公告 核定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四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八七二四號公告 核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五號公告 核定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四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三六六一號公告 核定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以及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八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三九二八號公告 核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第十二條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為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二八六○八號公告 核定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二七四三號公告 核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四五九○號 核定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六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四五九三號 核定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七七七號公告 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如附件)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 場所(單位) | 人員 | 手術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急診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加護病房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產房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手術麻醉恢復、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 | 醫事及技術人員、清潔人員 | 血液透析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器官移植小組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高壓氧艙單位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放射線診療部門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檢驗作業部 | 醫事檢驗人員 | 血庫 | 醫事檢驗人員 | 呼吸治療室 | 醫事及技術人員 | 實驗室、研究室 | 研究人員、技術員 | 管理資訊系統部門 | 系統程式設計師、維護工程師 | 救護車 | 救護車駕駛、救護技術人員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月七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四四七五六號公告 核定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五○三三三號公告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三、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四、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五、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二月九日臺(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六○四三號公告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二、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一日臺(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八八三二號公告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二、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四、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臺(八十八)勞動二字第○二二六五三號公告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 規定者。 (二)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 有證照者。 (三)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四)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 定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臺(八十八)勞動二字第○○四五四四八號公告 核定左列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一、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臺之工作人員。 二、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三、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五日臺(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七九號公告 核定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臺(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五三二一七號公告 核定總統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七四三二號公告 核定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二一五七號公告 核定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自本 (九十) 年五月十五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臺(九十)勞動二字第○○三九七四六號公告 核定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自本 (九十) 年八月一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臺(九十一)勞動二字第○九一○○二○七三三號公告 核定「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臺(九十二)勞動二字第○九二○○二九九八四號公告 核定「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臺(九十二)勞動二字第○九二○○六五九四二號公告 核定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臺(九十二)勞動二字第○九三○○○六七三九號公告 核定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臺(九十四)勞動二字第○九四○○○○六一三號公告 核定廣播業之發射臺、轉播臺等擔任輪職班務之工務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九四○○○七一七一號公告 核定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勞動二字第○九四○○○八四九四號公告 核定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三○四九一號公告 公告「核定核定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即日生效。 002.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女性勞工妊娠或哺乳期間夜間工作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臺(八十八)勞動三字第○○三二六一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ㄧ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約定女工夜間工作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限制但同條第二項規定,勞雇之約定參考同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玆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ㄧ均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得於夜間工作,係基於母姓保護政策,保障該等勞工之健康福祉,勞雇雙方不得有使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之約定。 003.關於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約定例假日出勤,應否於約定書中明列補償方式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臺(八十六)勞動二字第○五二二九五號函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另行以書面約定例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此項規定係指約定之例假得不受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之限制,但非謂勞工即無例假,故為不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仍應約定例假,且應約定雇主若使勞工於約定之例假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發給標準至少加發一日工資。 004.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延長工作時工資疑義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北市勞二字第八八二○八七八六○○號函 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台八十八勞動二字第○一一三八三 號函轉貴公司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贏基字第○○一五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得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不受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若該等人員在雙方約定之工作時間後有在延長工作時間時,雇主仍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005.有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處罰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二二九八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依各該法條之罰則予處罰。 006.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所稱「主管機關」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臺(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九一○○二○七二九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核備書面契約、勞動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如當事人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 007.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之工作者適用月基本工資規定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勞動二字第○九八○○二四三八二號函 一、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核定之工作者,雇主雖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經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惟並未排除同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規定之適用。 二、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基本工資為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上開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前開工作者如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之時數,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增給,並非仍以每月17280元為限。 三、勞工實際工作時間如超過勞雇所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仍應依法發給延時工資。違反前開規定者,可予以處罰。 008.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例、休假日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九月十日勞動二字第○九八○○二五三六七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在參考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且不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下,得與該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及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係指該約定之工作時間可不受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規定之限制;例假日及休假日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尚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無例假與休假或該日數較勞動法令規定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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