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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4天,每天10小時,月薪4萬合法嗎?『曹新南專欄』

月休4天每天10小時月薪4萬合法嗎

許多企業為了方便,直接將加班費算入月薪中,這樣可行嗎?人資專家曹新南來告訴您。(圖片來源:RF123 )

月休4天,每天10小時,月薪4萬合法嗎?

文/HR好朋友『曹新南專欄』

最近碰到不少朋友表示,他們的薪資結構很簡單,老闆說就一個固定金額,例如月薪4萬,月休4天,每天上班10小時,國定假日也包含在裡面。

 

加班費直接內含在月薪裡面,這樣大家都不用再去傷腦筋計算加班費,簡單明瞭。這樣子到底合不合法?

 

一、正常版的薪資與加班費計算方式

(一)每日與每週都有正常工時,超過正常工時的部分,就要計算加班費。

 

目前的規定,未變形狀況下,正常工時是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加班費是 BY天計算,而不是看月總工時有沒有超過。

 

所以,如果每天的工作時間是10小時,就應該要計每天有2小時加班,平常工作日的加班費,是前二小時是一小時時薪 X 4/3或1.34 ,後二小時 X5/3 或1.67。

 

(二)一小時的薪資,我們稱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薪制的計算方式,是依議定月薪 除以30天 再除以8,假設我們用勞動部的範例,月薪是3萬6,就是36,000除以240 = 150元。用150元作為一小時的薪資,去計算加班費,或是計算病事假扣薪部分。

 

(三)不同日期的加班費計算方式都不同

最常見的,就是平常日、休息日、國定假日與例假日加班這四種,因為屬性不一樣,規定也不一樣,所以加班費率也不同,但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都沒變。

 

二、月休4天,每天上班10小時,實際加班費是多少?

勞基法的工時與休假計算,不是用月來算的,而是用每週7天來算的,正常版應該是每7天裡,有5天要上班,另外一天是休息日,一天是例假日。

 

所以若是以四週28天來看,就應該要有20個工作日、4天休息日、4天例假日,不過每個月不是只有28天,所以即使是月休8天,可能都還有加班時數產生。

 

我們先單純化,假設該月就是30天,也剛好只有4個休息日與4個例假日,例假日是不能加班的。

 

所以,月休4天,每天上班10小時,就等於是有4個休息日都加班10小時,另外有22天,每天加班2小時。

 

共計加班40 + 44 = 88小時,這個部分已經超過勞基法每月46小時加班時數上限了。

 

假設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一個休息日10小時加班費為 150 X 4/3 X 2 + 150 X 5/3 X 6 + 150 X 8/3 X 2 = 400+1500+800 = 2700元,四個休息日加班費為10,800元。

 

平常日每日加班2小時,為150 X 4/3 X 2 =400元,22天加班費為8,800元。

國定假日,全年12天,假設一個月一天,國定假日加班費10小時為150X8+134X2=1,468元。

所以,若約定月薪36,000元,用議定工資計算加班費,總共可以領到36,000元 + 10,800元 + 8,800元+1,468元 = 57,0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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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班費內含的算法呢?

我們先用基本工資來看,月薪4萬是否高於基本工資的月薪加上這些加班費。

 

舉例,我們以110年基本工資24,000元來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剛好就是100元,上述的加班費,我們把100元代進150元來計算,得出的一日休息加班費是267+1,000+533 = 1,800元,四個休息日加班費為7,200元;另外22個平常工作日的加班費為267 X 22 = 5,874元,所以整月共計24,000+7,200+5,874=37,074元。另若加計國定假日,全年12天,假設一個月一天,國定假日加班費10小時為800+134X2=1068元,也加上去為38,142元。

 

因為約定的4萬元,高於回推計算後的基本工資,有的法院認為,只要高於基本工資,基本上就不違法。

 

講白點,勞基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有法院認為,只要雙方議定的高於基本工資,法院就管不著。

 

四、統包計算薪資是否違法分兩說,甲說合法為多數說

甲說(合法):

有法院認為,為了顧及勞資雙方利益,與契約自由的精神,如果勞資雙方在一開始就先講好,事先約定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及平常日加班費的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沒有低於基本工資再加計加班費的總額時,就不違反勞基法。

 

代表判決: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540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E5%8F%B0%E4%B8%8A,1540,20190828,1

 

摘錄:

為顧及勞雇雙方整體利益及契約自由原則,如勞工自始對於勞動條件表示同意而受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成立時,即約定例假、國定假日及延長工時之工資給付方式,且所約定工資又未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時,即不應認為違反勞基法之規定,勞雇雙方自應受其拘束,勞方事後不得任意翻異,更行請求例、休假日之加班工資。

 

乙說(違法):

除非有勞基法第84-1等規定的狀況,否則雇主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勞資雙方自行約定違反勞基法的強制規定,當然無效。

 

代表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7,%E5%8F%B0%E4%B8%8A,575,20180620,1

 

摘錄:

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這個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曾有討論,也認可甲說為多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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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數法院認為統包薪資只要回推高於基本工資就不違法

也就是上述的甲說為多數說,不過這邊要提醒的是,不代表所有法院都認同,尤其上述兩個判決都是最高法院,此外,行政機關也有不同的意見。

 

這裡有個案例,某公司被台北市勞動局裁罰,該公司不服裁罰,提起訴願,訴願理由就提到高等法院那場座談會的討論決議,不過訴願被駁回了,理由是司法權及行政權,屬分立之國家權力,原無從屬關係,各自獨立行使,彼此不受影響,故民事法院判決、法律座談會之法律見解,原則上不能拘束行政機關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Decision_Content.aspx?CNO=1282-031

 

六、使用統包薪資的幾個問題

(一)仍有違法爭議,行政主管機關也可能不認同。

(二)即使薪資部份不違法,加班時數若超過上限仍違法。

(三)雖不計算加班費,但是若請病事假呢?統包計算薪資很難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很容易計算錯誤而多扣。

(四)建議仍清楚區別正常工時工資,減少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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