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性工法」與「性騷法」正式上路!》哪些內容更適合行使管理權的主管知悉?【『企業內部』主管專用訓練版】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人資相關資料下載
HR知識中心
勞資爭議專欄
HR巿調報告
HR相關產品
法令專區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不是只要付資遣費,就能隨意開除員工!有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十點分析【曹新南專欄】

不是只要付資遣費,就能隨意開除員工!有關《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十點分析

文/曹新南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的10點說明

1、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11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2、第11條第5款的不能勝任,包含客觀的能力不足,與主觀的能為而不為。因為若是勞工能力能夠勝任,但是卻不願意做,也是無法達成雇主預期的經濟目的,因此都包含在這一款內。

3、司法實務上,使用第11條第5款解僱員工,必須謹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亦即若勞工有上述情形,無法達到雇主的經營目的,也不能直接任意解僱,若有其他迴避解僱的方法,舉凡約談、輔導、教育訓練、改善計畫、懲處或調職等,所有手段用盡均無法改善後,才能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4、因為雇主的經濟目的,只有雇主能明確掌握,所以是否適任,取決於雇主端,但不是取決於僱主的任性。雇主應依該職位欲達成的經濟成果,而有一定的考核標準,未達標準也必須經過上述迴避解僱的作為,最後才能解僱。

5、因此,並不是雇主主觀不喜歡某勞工,口頭以「不適任」,並願意給付資遣費,就代表資遣合法,許多法院判例,雇主即使給付資遣費,但仍不符11-5的法定要件,而被判決僱傭關係存在,且雇主必須給付離職後到復職期間的薪資。

推薦課程:【線上 online】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判斷流程專班

6、許多雇主的疑惑,是為何勞工能力不足,或是故意不做為,應該與第11條其他4款不同,應該可歸責於勞工,為何還要給付資遣費?這裡涉及到的包含了雇主的招募選考能力,理論上,應該是經過一定甄選程序,確認勞工符合雇主需求,才會錄用,所以這一條也會算在經濟解僱的範疇內。

7、當然,實務上,不少雇主的招募甄選能力有別、求職者僅經過幾次面談,不乏有雇主招募識別能力很差、看走眼狀況,也不少雇主會抱持著先進來試試看再說的看法,但仍然有本條款的適用。這裡會衍生另一個問題,就是試用期的爭議,就不在此多談。

8、若雇主訂有 PIP 程序(績效改善計畫),務必要確實執行,有法院判決是因雇主沒有落實執行,因而判決勞工勝訴的。

9、最後,還是要強調,並不是只要給予資遣費,就可以任意以11-5資遣。必須要有考核作為、迴避解僱作為(PIP流程)等,該有的程序不能省。

此外,雖然依法資遣不需要勞工同意,但如果可以的話,勞工收受資遣費時,簽署一份資遣同意書,明確指明資遣事由,確認勞工當下意願,可以減少後續爭訟可能。(資遣事由不得於臨訟時事後追加)

10、不管是雇主或勞工,最後取決於證據的完整度。

 

閱讀更多:

 

熱門課程推薦

【線上 online】人資管理專家讀書會—依人資年度時序重要事項談起

【線上 online】調動處分適法性判斷解析專班—以近二十年高等法院判決為中心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檢因應暨實務判決解讀專班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線上 online】主管必備:如何進行員工行為與態度改變的實用技術

實體班】人資管理專家讀書會—依人資年度時序重要事項談起

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員工離職及不能勝任之各項爭議解決實務

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從不同角度讀懂勞基法—HR活用勞基法在招募、離汰、調動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225號15樓 ‧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