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pexels)
文/曹新南 原文刊登於HR好朋友
最近,常常看到一些勞資社群內,一再重複出現的問題,已經開始有不少朋友會引用我的說法來回答,深感汗顏。
不過,也有些欣喜,很多基本概念,一直都在那裡,也不是我第一個談及,但是我很努力讓更多朋友知道,顯然有一點點成果。
當艱澀的條文,可以逐漸為人理解,概念變成常識,才有機會成為大家的共識。
所以,有些我一再倡議的概念,還是要跟大家再分享。
1、投保以多報少,有刑責,會被判刑、有前科。
(1)行政罰鍰;(2)民事賠償;(3)刑事處罰(針對行為人)。
2、只有勞保5人(不含)以下可保可不保,其他健保、就保、勞退、災保就算只有一人也要保。
3、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不過可以訂定試用期。
4、不是只要給資遣費就可以任意解僱勞工,還是要符合法定要件。
5、晚給、少給資遣費,不是用勞基法罰,是用勞退新制罰,30萬起跳。
6、加班費是只要每日超過正常工時的就要計算,而不是月加總計算。
7、月薪制和時薪制計算基礎不同,不能放在一起比較。
8、月休8天不夠,會少給假。
最簡單的理解方法是用一年來看:週休二日應該是2x52週=104天,但月休8天,一年是8x12個月=96天,足足少了8天。
9、變形工時不是雇主說了算,除了主管機關指定,尚須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還要公告才能實施。
10、配合政府行事曆出勤者,也必須通過八週變形工時程序。
11、無論怎麼變形,總工時不會變多,休假日不會變少。
12、休息日、例假日未必在週六日。
13、離職是形成權,只要通知到達對方就發生效力。
14、責任制必須是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者,且必須書面簽約,而非雇主說了算。
雖然上述說法太粗糙,也不全面,僅僅只是最簡單的敘述,大家先有基本認知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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