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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間因「不適任」資遣員工,不給非自願離職行不行?【HR好朋友】

資遣試用期間的不適任員工,雇主可不給非自願離職嗎?

文/HR好朋友 胡珈瑋

每年到了七、八月就是新血注入職場的時間,身為公司企業的人資,在招募人才時想必很有感!不過投入職場的也不只限於新鮮人,轉換跑道的也大有人在,這時候新人進入新的工作環境,公司企業多半都會與之簽訂「試用期」!一般常見的試用期時間常以三個月為限,主要希望可以透過這段期間判斷新人究竟適不適合這份工作內容。
試用期間因「不適任」資遣員工,不給非自願離職行不行?-HR
▲試用期間被資遣,要求自己簽離職單、不給非自願離職(圖片翻攝自Dcard

近期有網友在社群平台上表示,自己與同事都是在八月進到公司任職,不過另一位同事卻因為有憂鬱症的關係被公司發現,認定為不適任並被資遣,甚至還要求同事自願簽下離職單,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因此發文詢問網友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根據專區內文章「與新進人員的試用期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中有明確表示,其實試用期早在民國86年就已經從勞基法施行細則中刪除,所以按照目前來看,勞基法當中並未有試用期的規定,但依照先前的函釋與法院見解,只要不違反誠信原則,勞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間的。

 

延伸閱讀:片面要求勞工休假已違反勞基法規定!未經協商就強制實施,當心遭罰百萬罰鍰

 

若想終止試用期員工,需符合三點程序

而在期間內發現員工若無法勝任該職務的工作內容而要終止試用期,則應有三點程序:需要有具體事證(主觀、客觀不能勝任工作)、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進行資遣通報。
也就是說,雇主對於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不用再特別進行教育訓練,只需要確定無法勝任工作就可以,不必達到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的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的程度。

雖然雙方約定試用期,但也只是在這段期間內,雇主擁有較大的「解僱權」,從聘僱員工第一天起,員工仍一樣享有一般勞工權益,其他的工作條件並無差異。

即使試用期被解僱,也要依法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而網友發問當中,公司要求員工簽自願離職的文件並拒絕給非自願離職證明則是不行的!工商時報有報導指出,台北市勞動局先前表示,現行《勞動基準法》並無「試用期」規定,但勞雇雙方仍可自由約定,若雇主因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要求離職,應依法給付工資、資遣費,以及通知資遣預告期、資遣通報、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試用期期間,即使雇主的解僱權會比正式員工時期來的還要再寬鬆,不過也不代表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即使認定試用期員工無法勝任職務,也要依法給付相關資遣相關費用。因此也建議讀者們,若碰到試用期相關事宜,勞資雙方應該要有明確的具體規範,儘量避免爭議產生。

 

延伸閱讀:提出離職後想用特休老闆卻不給休!HR在碰上員工提離職後,還有什麼事可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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