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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以「同事由」連續請30日以上非住院「普通傷病假」的計算方式

勞工以「同事由」連續請30日以上非住院「普通傷病假」的計算方式-HR
▲若勞工以同事由連續30日以上請非住院的普通傷病假的計算方式,採「工作日」計算,也就是若遇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皆不算入病假天數(圖片來源:《HR好朋友》編輯後製)

文/HR好朋友

勞動部近期發布函釋,若勞工以同事由連續30日以上請非住院的普通傷病假的計算方式,採「工作日」計算,也就是若遇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皆不算入病假天數。

根據媒體中央社的報導指出,近期有民眾提出請病假的問題,若勞工以相同診斷證明為依據,每周提出一次病假申請,總休假期間超過30個工作天,那休假日應該怎麼計算?對此勞動部在接受訪問時則回應,一般普通傷病假每年雖然只有30天的額度,但若遇有住院情況,則為2年內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年;此外若是癌症和安胎休養,即使沒有實際住院,也會視同住院假情況。

若須休長時間普通傷病假,前30天遇例假、休息日等都跳過不計,僅計算工作日;但若同一事由需要請超過30天,第31個工作日起,就不再跳過例休假日,請假期天數直接以日曆日計算。

在函釋當中有舉例,勞雇雙方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若有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其就醫證明所載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該勞工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週,如就醫證明所載3個月之治療休養期間含括該勞工所提出之連續10週病假假單,則雇主得自第1張假單開始,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依曆計算病假期間。

勞動部回應中央社,舉例當中的勞工在前30個工作天遇例假、休息日會跳過計算,又剛好遇到週六、週日共8天,因此前38個日曆日都算在請假期內;但第31個工作日起,則直接算計算30個日曆日為請假期間。

此外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若期間勞工病情有變化,醫師開出不同診斷證明,要求勞工再繼續休養,則可依新的診斷證明,重新起算30個工作日請假期。至於病假期間給付薪資的部分,當年度勞工所請的前30日普通傷病假,依規定折半發給,但自第31天起則是無薪病假!

勞動部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勞動條3字第1120147882號函

一、查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本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二、復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內政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所謂勞工請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之計算,以勞工提出之假單請假期間為據,惟請假證明所載治療或休養期間含括勞工連續二次以上請假期間者,得合併計算;亦即於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三、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及週日為休息日及例假。勞工因癌症進行治療,其就醫證明所載治療休養期間為3個月,該勞工每週提出「週一至週五」之病假假單,連續提出10週,如就醫證明所載3個月之治療休養期間含括該勞工所提出之連續10週病假假單,則雇主得自第1張假單開始,計算30個工作日後,自第31日起,依曆計算病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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