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調查顯示,高達七成五的職場性騷擾受害女性因害怕失去工作或遭閒言閒語而不敢申訴,反映出父權社會下的性別權力不對等及法律執行的不足。(圖片來源:canva)
過去職場性騷擾調查發現,所有受害女性中,高達七成五沒有提出申訴。社會氛圍高喊女權高漲,然而,勞動部2017至2021年的「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指出,遭受職場性騷擾的當事人,有7至8成選擇不申訴。即使勞動部於 112 年 8 至 9 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 3,031 份、受僱者為 6,013 份(女性 4,804 份及男性 1,209 份)發現,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 成6、9 成9。
根據上述數據,性別意識抬頭?如果性別意識抬頭,為何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少? 不論過去或現在,不申訴理由多數為「怕丟工作」、「怕別人閒言閒語」,甚至把性騷擾「當成開玩笑不予理會」。為什麼? 關鍵是工作場所性騷擾非個人問題,而是一種性別權力的社會關係。事實上,父權社會原本就是性別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工作場所性騷擾的現象正是反映父權的社會關係。女性在父權的社會關係較劣勢,因此,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受害者多數是女性。常說工作場所性騷擾是權力鬥爭,卻始終未能嚴肅地從性別權力不對等的關係討論。將工作場所性騷擾歸因為個人問題,不僅模糊問題的焦點,而且是父權社會拒絕面對的方式。因此,受害者不能,也不敢聲張,更不敢提出申訴。
性騷擾不是女性捏造的,是加害者所為。女性主義創造性騷擾的法律請求權,即法律應該從性騷擾受害者角度看待性騷擾問題。騷擾者經常脅迫受害者保密和沈默,保密和沈默正是性騷擾最煽情的部分。當國家對此種受害的譴責和矯正的法律正義漠視,只有讓秘密更加密不可知,沈默更加沈默,此過程是種傷害。例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雇主責任是積極的,而非消極的。諸如,雇主應主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外,還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狀況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措施,否則負損害賠償。經過20年,112 年員工規模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 8 成 9 ,還不是百分之百。30 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修法後,10到29人的事業單位才須有申訴管道。
同時,「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超過20年,司法體系對於工作職場性騷擾的性別敏感度,仍然普遍缺乏。訂定法律後,司法人員檢察官和法官是關鍵,他們缺乏性別意識態度,也是申訴案件少的另一原因。換言之,整個社會,雇主或國家執法人員沒有認知職場性騷擾就是種性別歧視的就業歧視,雇主漠視職場性騷擾是種制度背叛,缺乏制度勇氣,當然職場性騷擾申訴
文/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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