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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預告修法/分娩半年 醫師同意可上夜班

勞動部預告修法/分娩半年 醫師同意可上夜班

大法官去年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勞動部已預告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仍明訂懷孕或哺乳期間仍不得上夜班,但放寬讓分娩後六個月以上、未滿二年的哺乳期女工,經醫師評估同意後就可在夜間時段工作。

現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隔天凌晨6點間工作,但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女工就不受此限。但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上述規定違憲,因此勞動部在農曆年前預告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修法後,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段,雇主仍應負擔協助義務,包括交通工具、宿舍及交通費,這些協助措施不可男女有別,否則就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罰30萬至150萬元。

文/經濟日報 /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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