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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未在約定日發薪、事後補發仍違法 可罰2到100萬

雇主未在約定日發薪、事後補發仍違法 可罰2到100萬

勞動部近日發函解釋勞基法工資相關規定,假設雇主未如期在約定發薪日給足全額薪水,就算事後補發,仍違反勞基法第22-2未全額直接給付,此外,若非事前預付薪水,雇主發薪頻率至少要每個月發1次,且必須指定明確日期發薪,如果只說每月上旬發薪、每兩個月的5號給薪1次,就違反了勞基法23-1。勞動部說,雇主若違反上述兩項法條,可處2萬到100萬罰鍰。

勞動部近日發函釐清勞基法第22-2、23-1差別。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指出,假設雇主未在勞資雙方約定的日期給足全額薪水,就等於違反了22-2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不會因雇主在約定日事後幾天補發薪,就改成違反23-1未定期發給工資,他強調,這兩項條文目的性完全不同。

黃維琛表示,勞基法關於工資給付有5個原則,包括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定期給付、不可預扣工資,以及必須用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對應這些原則各有不同條文規範。

他進一步指,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法條意思是勞雇雙方如果講好約定內容、計算薪水方式,到了約定日,該給多少薪水,就要直接給勞工,如果雇主在約定好那一天沒有給薪,或者沒有足額給,就違反了勞基法22-2沒有全額直接給付工資。

至於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黃維琛解釋,雇主給付工資時,在非提前預付的情況下,即使另有約定,發給工資頻率也不能低於一個月給一次,而且必須在明確日期發薪,比如每月上旬發薪、每兩個月的5號給薪1次皆不合法。

他說,勞資約定每個月5號發薪水,過了5號沒發薪,就屬於該發薪水的當天沒有全額直接給付,違反22-2,但有些縣市政府接到勞工申訴後去勞檢事業單位時,會因為雇主事後已經補發薪水,而改用23-1處罰,混淆了法條的目的性,因此勞動部特地發函釐清適用疑義,避免地方主管機關誤用。

文/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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