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違反勞基法,雇主違法態樣,特休 違法,特休 雇主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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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誤踩雷! 勞動部揭露常見「特休NG」態樣

年終將近,你的特別休假順利休完了嗎?勞動部今(3)日提醒,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日期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的特別休假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別休假規定而受罰,因此提出與特別休假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讓雇主和勞工都更清楚。

 

一、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態樣:

1.勞工工作滿一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之3天特別休假,可從滿一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一年之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特別休假期日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別休假。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5.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二、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態樣:

1.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2.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3.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4.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之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5.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別休假是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文/經濟日報/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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