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近日發布,與5月12日預告草案的主要差異為免稅伙食費上限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以及明文列舉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
有關免稅伙食費限額之調整,就一般營利事業而言,其免稅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使員工應稅薪資所得減少,且可追溯自2023年起適用。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建議,營利事業就今年1~11月已按原規定扣繳之薪資所得,可於明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時一併將扣繳憑單調整為正確金額;至於溢扣繳之稅額,由於扣繳稅款退稅流程繁瑣且費時,或可考慮直接於個人結算申報時將該溢扣繳稅額扣抵應納綜所稅額以獲得回補,免去向國稅局逐案申請退稅之勞費。
有關應抵減及無需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之各類所得額,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紀邦燦表示,除投資收益外,另加入多項免稅所得,如符合「所得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損失亦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特性,則該免稅所得額,應自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額中抵減;至於不用抵減部分,亦加入多項免稅所得,如符合「所得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損失亦不得自課稅所得額減除者」,則該免稅所得額,無需於虧損扣除額中抵減。
文/經濟日報/記者何奕萱/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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