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公司企業傳出可能裁員訊息時,裁員人數往往都是各界關注的焦點。北市勞動局指出,很多雇主可能會輕忽了,就算只有解僱10餘人,忽略比例計算方式,仍有可能因未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通報勞政主管機關,最高將可能被裁罰50萬元。
北市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大解法第2條明定大量解僱的人數或比例計算方式,例如僱用人數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如於60日內解僱勞工超過10人,即符合大量解僱應通報地方勞政主管機關規定,因此大量解僱不是只有大型企業才會發生。
他說,凡解僱勞工人數達大解法第2條規定之人數或比例者,均須依同法第4條規定,於符合大量解僱情形的60天前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政主管機關,並且須通知事業單位所屬之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及涉大量解僱部門之員工等,違者最高可罰50萬元。
勞動局表示,大量解僱通報為事業單位應盡的社會責任,依大解法第5條規定,亦應於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10日內,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如事業單位有組成企業工會者應優先與企業工會協商,若無企業工會則應與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協商或與被資遣勞工進行協商。
勞動局指出,若事業單位有協助勞工後續轉就業的需求,也可於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時一併提出,勞動局可適時派員至事業單位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的相關諮詢與協助。
何謂大量解僱:
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5分之1或單日逾80人。
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前述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文/聯合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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