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休假,絕對不是一方說的算!
一、 雇主什麼時候可以要求我放無薪假呢?
身為勞工的大家肯定都喜愛放假,但無薪假卻總是讓大家放得不踏實。
所謂的「無薪假」,說穿了就是在減少勞工的工時,以節省雇主人事上的成本支出。這種假別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當中,但因為景氣不好(尤其是當時的COVID疫情),為了避免雇主負擔不了虧損倒閉,進而使勞工唇亡齒寒,因此特別「允許」的一種作法。因此無薪假就成為雇主與勞工之間「共體時艱」的合法方式。
但是,雇主想讓勞工放無薪假是有一些條件的。
勞動部於【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中,已明確表示事業單位必須受「景氣因素影響」而導致有停工或減產的情形,且應與勞工協商並經其同意,才能減少勞工的工時。乍聽之下,雇主想要讓勞工放無薪假很容易,但其實不然。勞動部亦有明確說明,事業單位如果受景氣影響,應該要先減少公司高層的福利及分紅,也就是共體時艱應該要從自身作起(?),如果公司還是撐不下去,才能讓勞工放無薪假。而如有工會存在的話,也建議要先和工會協商後,再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
除此之外,雇主原則上僅能讓勞工放最長三個月的無薪假,若要延長無薪假的期間,必須再經勞工同意。另需注意,就算讓勞工放無薪假,雇主仍必須讓勞工的薪資達到最低基本工資,才能算是合法的無薪假。
二、 雇主實施減縮工作時間應主動通報。
雇主想要勞工放無薪假,除了上述所有條件都需符合之外,還必須依【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主動向勞工勞務提供地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以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也就是必須和勞工主要上班縣市的勞動局及勞動部提出與勞工達成協議的書面及公司確實因景氣受有影響的證明。如果縮減工時的期間或是實施方式有變動,也必須再次向主管機關通報。
雖然目前並沒有規定雇主若未通報會有相關罰則,不過雇主若沒有與員工達成縮減工時的協議,或是沒有依照協議書內容履行,仍會因為沒有給付全部的工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可能被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三、 雇主要求放無薪假,勞工一定要配合嗎?
當然不一定!
契約簽下去,就必須要負責。這是所有法治社會的基本原則,因此,雇主當時與勞工簽下勞動契約(不管有沒有書面約定都算數),約好了工時與工資,都不是雇主能單方面更改的。雖說「共體時艱」十分重要,但說到底景氣、經營上的風險本來就是雇主要一肩扛下的責任。因此,雇主想要縮減勞工的工時,一定要得到勞工的書面同意,因此勞工在考量自身狀況及公司業務狀況後,就算沒有任何理由,也當然可以拒絕放無薪假,這是勞工的權利。
文/勞動臺北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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