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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將近,不少企業陸續發放年終獎金慰勞員工,也引發民眾關心年終獎金是否需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發放金額若超過起扣標準,雇主須依法預先扣繳稅款。
高雄國稅局指出,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若單次發放金額達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中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即須辦理扣繳。以115年度為例,起扣金額為9萬501元。
國稅局說明,年終獎金單次發放金額達9萬501元者,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金額扣取5%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國庫;若未達起扣標準,則無須先行扣繳,但仍須列入員工當年度薪資所得,並依法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而言,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員工甲獲得8萬元、乙獲得10萬元。由於甲的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的年終獎金已達標準,A公司應於發放時扣取5,000元稅款(10萬元×5%),乙實際入帳金額為9萬5,000元。A公司並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同115年度薪資申報甲、乙兩人的扣免繳憑單。
國稅局提醒,年終獎金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負,員工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將已扣繳稅額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採多退少補方式結算。此外,不論是否須預扣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於期限內完成扣(免)繳憑單申報。
文/經濟日報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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