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
在文山垃圾焚化廠擔任操作員及操作組長的陳男、葉男,因上班時睡覺、離開中控室、滑手機、曠職,遭雇主達和環保股份公司解雇,請求給付資遣費,法官查出兩人確有未遵循公司賦予的職責,經公司終止僱傭關係,即屬有據,既是因違反工作規則遭解雇,即無權請求資遣費,將全案駁回,本案可上訴。
達和環保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郭姓業者指出,焚化爐內設置廢氣分析儀,將廢氣控制在法令規範範圍內,降低有害氣體的排放,以維持環境不致受過度空氣污染,且垃圾貯坑由中控室嚴密監控,常會出現易燃的沼氣,有爆炸、燃燒的危險性。
郭姓業者稱,103年12月28曰,操作員陳男在監看廢氣分析儀時睡覺、操作組長葉男離開中控室,致廢氣分析儀與環保局間連線電腦當機3小時,無人重新開機,無法上傳煙道排放數據資料,兩人怠忽職守,將焚化廠置於危險,升高引起重大災害的風險。
操作員陳男,辯稱因勞累於座位上睡著一陣子,但並無造成公司損害,因操作設備如有異常會發生警報,充其量應予以申誡,而不是記大過;焚化廠操作組長葉男稱,固有離開中控室,但是係與垃圾車操作員潘男討論工作問題,縱認有擅離工作聊天,應予以申誡,而不是記大過。
兩人雖坦承有將行動電話放在中控台,但並無怠忽工作情形,卻被各記一小過,還調離原職務、降薪,兩人至為不服。
焚化廠茅姓廠長作證稱,他在辦公室的監視螢幕上發現陳男在中控室低頭滑手機,組長葉男未制止,也拿手機出來開始滑手機,他觀察了15分鐘,遂前往中控室,當他走到葉的旁邊,葉渾然不知他已在身旁,先前已勸兩人多次,無效果後才決定記小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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