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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空職工罷工訴求「增設勞工董事」 引起法學界議論

經濟日報 記者黃淑惠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空職工)6月4日要走上街頭,多項罷工訴求裡「增設勞工董事」訴求,近期引起法學界議論,許多法律專家則對於這個訴求不管在「公司法」或是「勞動法」都有爭議恐不合法;簡單講「勞工董事」目前並沒有明確法源依據,如果以「增設勞工董事」為罷工訴求,將來可能會導致整個罷工有違法的疑慮。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志誠認為,根據公司法來看,無設立「勞工董事」的法律規範基礎,另外根據相關法令規定來分析,工會如果要求民營公司必須增設「勞工董事」,因董事人選是要由股東來決定,經營階層並無權決定,恐有違法的疑慮。

王志誠指出,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董事是由股東會選任,並非由董事會指派;而且依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已要求全體上市櫃公司,自2021年起,董事選舉全面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因此不論是一般董事或是獨立董事候選人,都必須經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或董事會提名,才能參與董事選舉。

其次,民營公司並無法直接由董事會或工會指派勞工董事,參與談判的經營階層如依工會訴求,決定設置勞工董事,恐違反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的背信罪之疑。

王志誠進一步分析,國營事業雖設有代表政府持股的勞工董事,並沒有規範民營企業要有勞工董事,如果有這樣的規範,也會破壞資本市場的運作,跟公司治理的推動相抵觸,也不符合國際潮流,間接影響外資投資意願,不利台灣資本市場的發展。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院長林更盛認為,2019年5月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對長榮航空發起罷工投票,其中一項罷工訴求為「増設勞工董事」的訴求根據恐不合法,簡單講「勞工董事」沒有法源依據,將來還有可能導致整個罷工違法的疑慮。

「勞工董事」以台灣、德國及美國法來看這個事,都不符合規範。德國學說,近乎一致地認為這不屬於團體協商事項;因此,以現行法所沒有的「工會參與決定董事」作為罷工訴求,依德國法是不合法的。

針對台灣法令的部分,林更盛用簡單易懂的方式說明,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4條第5款規定團體協約不得限制「雇主僱用為其管理財務、印信或機要事務之人」,第15條規定「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

舉個例子,如果不能因為特定職缺罷工,就經營權的保障而言,董事顯然比第14條規定的人選更重要,也比第15條是否採用新式機器等更為重要,當然不受團體協約限制、更不得作為罷工訴求。

而且罷工訴求當中,在美國或是德國法令規範裡面,罷工訴求裡面只要有一個不法、罷工即為不法,在台灣如果採用相同見解來看,罷工訴求當中,若有,「工會參與決定董事(或是類似者)」這是不合法的,這也可能導致整個罷工違法之虞。

美國法只是針對「強制協商事項」,其中,上訴法院認為,雇主有權選擇經營團隊、勞方企圖影響「經營階層同一性」通常是不受保護;根據此判例,「工會參與決定董事」的罷工訴求,依美國法也是不合法的。

根據相關的規定,雇主不得以爭議手段、要求參與決定工會理事;同樣地,工會也不得以爭議手段、要求參與決定公司董事。所以在台灣「工會參與決定董事」的罷工訴求應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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