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除夕、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勞動部指出,雇主應依勞基法給假並給薪,該等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指出,企業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出勤模式,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形成今年春節期間的10天連假,可透過8周彈性工時實施,將1月7日原定休息日與1月20日原定工作日對調,2月4日原定休息日再與1月27日原定工作日對調。至於1月21日(周六) 農曆除夕與1月22日(周日)大年初一,因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則依法補假,補假日期為1月25日及1月26日。

勞動部表示,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3萬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為例,其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0日、1月21日、1月27日及1月28日
二、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3日、1月24日、1月25日及1月26日
三、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完全比照政府機關調整出勤者:1月22日及1月29日

勞動部也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周六及周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的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雇主如違反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文/聯合報/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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