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並且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無論被害人或疑似行為人是否已離職,雇主於知悉有職場性騷擾事件時,都應該依法處理,雇主如果沒有善盡義務,就會被處罰最低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最高50萬元以下罰鍰,還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高寶華局長提醒事業單位,維護職場環境安全是雇主的責任,法規裡所謂採取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除了隔離行為人與被騷擾人、依內部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流程處理調查以外,還要加強宣導性平概念,向全體員工進行職場性騷擾相關宣導,舉辦定期、不定期的性別平等教育訓練等等,如果雇主因為受騷擾的員工或是疑似行為人已經離職,就沒有後續處理,通常就會被認定違法,很容易不小心就因此吃上高額罰單。
北市勞動局表示,為增進民眾及事業單位認識並重視「防制就業歧視」及《性別平等工作法》議題,歷年來也有編製相關專刊及宣導摺頁,放置在勞動局網站/影音書冊/文宣品及出版品/職場平等專區,事業單位可上網參閱。若事業單位發生職場性騷擾案件不清楚處理流程及方式,亦可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洽詢(電話:1999分機7023)。
文/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延伸閱讀:面對性騷擾事件,雇主發動調查與處置之時機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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