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雇主於今年6月30日前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或今年4月30日前疫苗接種假期間的薪資,都可依薪資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減除。
高雄國稅局說明,除上述雇主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符合條件者可以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外,財政部今年9月也曾令釋,加碼就今年6月30日適用截止日前,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置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請假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金額,只要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案尚未核課確定者,就可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以超過部分的金額,雙倍自當年度的所得額中減除。
國稅局提醒,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前述薪資支出所屬年度申報案件,於今年9月15日尚未核課確定者,可以在今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證明,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逾期申請,不予受理。
文/經濟日報/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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