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條款,競業禁止,競業條款幾年,競業罰鍰,勞基法,違反競業

一例一休| 1例1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人資證照/企業內訓/主管培訓/一例一休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公告事項 企業內訓課程 公開進修課程 1111人力銀行_求職找工作的求職網
【搬遷公告】我們搬家了! 感謝大家對中華人事主管的支持與愛護, 為提升服務品質,台北總會於5/27(一)搬遷至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3 (IBC國際企業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

人資訊息
人資勞動法訊息
本協會新聞
人資熱門話題
本協會公告
線上進修課程

線上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實體進修課程

企業內訓

企業內訓

企業輔導

企業輔導

HR知識中心

HR知識中心

LINE@線上客服

法令專區

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

勞資Q&A

勞資Q&A

訂閱電子報
 
Email
雇主注意!「競業條款」沒符合這4項都無效

現今新創與科技產業逐漸盛行,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保護雇主營業利益固然甚有助益,然因該等約定對具憲法保障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的工作者有所限制,勞雇雙方是否可以約定並遵循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如何判斷,對勞資雙方而言十分重要。

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增訂前,實務及學說皆對於上述問題有所爭議,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保障,並使審查標準明確化,我國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之4要件(如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需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過程中如何兼顧法理與勞雇雙方權益而為之權衡,實務見解值得觀察。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勞安所)於111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之效力仍會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尤其在合理補償的判斷標準。另透過比較法研究,發現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但對於條款效力之控制有不同處理模式,有透過明文規定,或雖未立法但透過判例法理之運作,而設有寬嚴不同之限制。此外,透過實證研究發現,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先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待勞工提出離職當下,雇主再衡量是否需要禁止該勞工為競業行為;也有部分雇主不在意條款效力,而廣泛與所有勞工簽訂條款之情形。

勞安所除在報告中就法制改善與政策推動提出研究建議外,也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對於研究報告有興趣者,可至勞安所官網下載,網址:https://results.ilosh.gov.tw/iLosh/wSite/ct?xItem=40098&ctNode=322&mp=3

文/勞動部
 

熱門課程推薦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薪資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實體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實體班】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實體班】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協會課程: 人力資源管理課程主管領導管理課程業務行銷客服課程秘書行政課程總務採購課程
認證課程: 認證課程綜合版人力資源管理師認證班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企業內部講師認證班
基層主管養成特訓認證班專業秘書暨行政管理師認證班勞動法人資讀書會
集團服務: 人力銀行企業求才服務1111獵頭1111商搜網創業連鎖加盟落點分析1HR人資系統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15樓之三‧電話:(02)2748-5188‧傳真:(02)2748-6388 ‧Email:cpea@cpea.org.tw


服務時間:周一~周五 AM8:30~PM6:00 /
協辦單位:全球菁英人才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