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目前正在行政院進行審議,勞動部長許銘春今受訪表示,為鼓勵雇主多聘僱65歲以上的高齡就業者,法案研擬打破現行的《勞基法》規定,讓雇主可與65歲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這也是除了工作屬性,首次以年齡作為定期契約的條件。
勞動力發展署署長黃秋桂表示,依照《勞基法》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可簽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則須簽不定期契約,不少雇主選擇回聘退休勞工,改為一年一聘,其實已經違法,但如果要求雇主與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會降低雇主的聘僱意願,對於高齡勞工而言,也限縮了工作彈性。
許銘春表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目前在政院審議,有政委建議勞動部加碼中高齡就業的協助措施,過去幾場公聽會下來,有不少中高齡就業者表達更喜歡部分工時的工作,因此針對65歲以上的高齡者,會給予更多彈性,讓勞資雙方自行約定,勞動部基本上只會訂立大原則。
許銘春還說,勞動部目前針對雇主僱用45歲到65歲的中高齡勞工,有僱用獎助,未來專法實施後,雇主若僱用65歲以上高齡勞工,達一定時間,也會研議補助雇主,獎勵僱用補助與開放定期契約雙管齊下,增加雇主聘高齡就業者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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