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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失效 勞動部:妊娠、哺乳期間仍禁止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失效 勞動部:妊娠、哺乳期間仍禁止

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指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失效。由於牽動勞基法第49條其他項是否仍具效力,勞動部今邀集專家學者研商,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轉述,大多數專家學者認為第49條第3項、第5項皆不受影響,與勞動部見解一致。換言之,女性勞工若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及妊娠或哺乳期間,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從事夜間工作。勞動部後續也將啟動相關修法。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或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女工宿舍時則不在此限。但該項遭大法官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從上月20日起失效。

勞動部今邀勞動法學者、勞工學者釐清第49條第2到第5項是否仍具法律效力?黃維琛轉述,多數委員認為第2項授權標準雖失效,但職安法原本即訂有夜間工作安全衛生規範,可回歸職安法,因此不影響勞工夜間工作職安衛上的保障。

勞基法第49條第3項則規定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雇主不得強制其從事夜間工作,黃維琛說,該項與第1項無關,不受影響;但第4項有關天災事變、突發事件規定,跟第1項直接綁在一起,就跟著失效。

至於外界最關心的第5項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是否仍禁止夜間工作?黃維琛轉述,與會專家學者拋出許多面向討論,有人基於兩公約、夜間工作保障公約,認為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應受保護,也有人認為勞基法第50、51條對於妊娠期間的法條還在,從各角度看來,大多數專家學者認同第49條第5項的法律效力不應隨著第1項失效而有所減損。

有關於接下來的修法方向,黃維琛則說,與會學者想法多元,有人認為回到職安法處理,也有人覺得涉及勞動條件,應依內容分別修改勞基法、職安法,還有人建議可移至勞基法其他章節。

黃維琛強調,今天僅是邀集專家學者釐清疑義,具體修法方向還需彙整意見後,再進一步展開修法程序,但在修法完成前,勞動部會先發通函給地方政府,若雇主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3項、第5項,仍可開罰9萬到45萬元。

文/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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