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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持續檢討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部分工作者經檢討後不再適用。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方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不受該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至於現行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勞動部持續檢討繼續適用之必要性,近年來已陸續廢止「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總統府祕書長辦公室工友」、「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適用該條規定。經檢討,近日再廢止「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及「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並自111年7月29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臺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於88年間分別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惟各公營事業單位現職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均無報核《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書面約定之情形,且經調查,亦無適用該條規定之需要;另臺北市政府新聞處(現為觀光傳播局)之專業攝影技工已非從事專屬於隨同市長行程之攝影工作,又該局現已無自僱之採訪車駕駛;考量該3類公告之工作者均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理由,爰於111年7月29日公告該等工作者不再適用該條規定。

 

勞動部另表示,有關核定公告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中,「各縣市抽水站之操作人員」、「事業單位之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前經解釋以委外方式進用者亦得適用該條規定,惟考量自僱人力與委外人力於勞動條件或福利等仍有差距,為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用人單位適度緩衝期,勞動部已分別通函,自112年1月1日起,該二類工作者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僅限自行僱用者,至於委外人員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勞動部重申,經公告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或縱屬仍適用該條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雇主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護權益。

文/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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