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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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將於 2/2 預告「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107.1.31)

《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日前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自10731日施行。關於變更「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報請勞動部公告。經勞動部審慎研議,擬具本法第34條及第36條例外規定之適用範圍及行業草案,預定於22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因制度甫上路,為求慎重,並將函請相關工會於預告期間針對草案內容表示意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 22日除預告本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指定第36條第4項之行業外,並預告指()定第30條第3項之行業與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等草案,及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等第84條之1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說明如下:

  1. 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詳如附件1)
  • 針對交通部及經濟部提出之會商需求,有鑑於臺鐵局之乘務人員與經濟部所屬臺電、中油及臺糖公司之輪班人員,確有工作具專業性,且人員進用培訓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於法實施初期,人力一時難以因應增補之工作特性,故公告該等工作者得適用變更「輪班換班間距」,但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並附帶實施期限;期限屆滿後,即應符合11小時規定。
  • 經濟部所屬臺電、中油及臺水公司,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原因,需立即進行相關設備管線搶修,並維持各該原料與產品之正常生產、輸送、配送及供應,確有變更「輪班換班間距」之必要,符合本法第34條第2項但書所定之特殊原因,但僅限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始得變更輪班換班之休息時間。
  1. 指定第36條第4項之行業:(詳如附件2)

有關例假調整之例外規定,經部會評估同意之特殊行業,考量基於「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原因,於適用例假七休一」規定時,仍有彈性之需求,故指定部分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得依本法第36條第4項規定調整例假。

  1. 指定第30條第3(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 「攝影業中婚紗攝影業及結婚攝影業」因配合傳統嫁娶習俗,有明顯淡、旺季,旺季期間為配合新人婚紗拍攝及民間嫁娶習俗宴客時辰,有合理安排工時及休息日之彈性需求,爰指定該等行業為本法第30條第3項之行業。
  • 「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兼具淡、旺季與尖、離峰等特性,其設施設備之維護與運務皆須有合宜調度人力,妥善安排工時及休息日之合理彈性,爰指定該行業為本法第30條第3項之行業,以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 核定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 考量「導遊、領隊人員」對於旅遊行程及出團旅客具有相當之責任義務,於工時安排上,必須有適當之彈性,以確保隨團旅客安危,爰預告其為本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以符實際需求。
  • 考量殯葬服務業產業性質特殊,其中實際從事喪禮服務之禮儀服務人員因出勤接案時間無法預知,且工時長短受往生者家屬信仰之習俗及治喪之繁複程度等因素影響,爰指定「殯葬服務業之禮儀服務人員」為本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使殯葬服務得以順利執行。
  1. 廢止總統辦公室工友等第84條之1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

總統辦公室工友、副總統辦公室工友及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目前為核定公告適用本法第84條之1工作者。經用人單位總統府來函表示,上開工作者已無繼續適用該條規定之需要,爰擬廢止上開工作者適用第84條之1規定。

 

勞動部重申,本次預告之「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規定例外情形,係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盤點,確認有所需要,再送該部針對確有符合工作特性、特殊原因或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等特殊情形,審慎檢視,落實部會合作把關之機制。各界如有意見,請於29日前提供勞動部參考。

 

勞動部呼籲,「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之適用對象,非經公告即可實施。日後,個別企業仍應踐行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始得依法變更「輪班換班間距及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另外,僱用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附件下載: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5000/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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