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函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勞動關3字第10800702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行政院秘書長函轉司法院定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
施行「勞動事件法」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8年8月22日院臺勞字第1080028033號
函辦理。
二、查勞動事件法業於去(107)年12月5日經總統公布,該法
第53條規定,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爰該院於本(108)
年8月16日以院臺民廳一字第1080022655號令,定自109年1
月1日施行。
三、檢附司法院、行政院秘書長函文相關資料一份供參。
正本:縣(市)級以上總工會、聯合會及本部直屬工會、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科
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所屬各級機關
副本:行政院秘書長、勞動部勞動關係司(3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