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法修正 違反工時規定廠商應付建教生加班費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今在立院三讀通過,未來廠商若違反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規定,除罰款,還應就違反規定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所換算的生活津貼2倍作為賠償金,未滿1小時以1小時算。
此外,修正後也明定,外來女性建教生每月可申請1日生理假不得剋扣生活津貼,學校也不得列入學業成績評量。
現行建教合作法規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且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日早晨6時受訓;修正後規定,建教生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受訓期間如遇勞基法規定放假日,均應依法給假。
修正條文規定,教育部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而辦理建教僑生專班的學校,應在基礎或職前訓練,規畫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2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等情形。修正條文則明定,該指派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
教育部初審時指出,未來會以辦講習、提供中文程度不佳的外籍建教生各種語言解說漫畫等方式,加強告知建教生其權益保障,也會組團訪視。
文/聯合報 / 記者周志豪/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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