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女性勞工上夜班今失效 大法官提醒建立良善工時制度
針對勞動基準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大法官今作出釋字807號解釋,宣告違憲,且今日起失效,不過大法官蔡烱燉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認為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將使勞基法規定雇主在女工上夜班時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安排交通工具也「隨之失效」,保護不周。
蔡烱燉主張為避免法制空窗期出現女性勞工安全疑慮,應該宣告「定期失效」才是。而大法官蔡明誠在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提醒,807號解釋之後,相關機關應兼顧母性保護,及時建立良善的女性勞工工時制度,落實職場性別平等,使工時等勞動條件的法制更完備。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蔡烱燉認為,本號解釋所應關注的問題,不僅是規定有無違反憲法上性別平等的問題,但更應重視規定所賦與(企業)工會的同意權,從憲法角度來看,有無限制女性勞工的工作權及契約自由、雇主的營業自由及財產權正當性,以及(企業)工會本身的民主正當性問題。
蔡認為,雇主讓勞工就是否同意於夜間工作,屬私法上的契約關係,但勞基法2002年修法後剝奪原規定賦與個別勞工的同意權,以集體勞工關係的工會或勞資會議來取代勞工,是否合宜已有問題。即使有正當性,規定但書的立法意旨,是以其同意應有「全體勞工之參與」為主要考量。
他認為大法官的多數意見對「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不願正面應對、避而不談,使得807號解釋對此重要問題「過門而不入」,是一大缺憾。「規定所指工會,應指具有代表多數勞工之工會 」,蔡指本號解釋的聲請人之一家福公司(家樂福)爭執企業工會勞工的參與率僅千分之三,該工會與立法理由「應有全體勞工之參與」差距很大。國家對有意組織或加入工會,提供健全而有效的保護機制,是國家的責任,然而人民不論基於何種原因,要否組織或加入工會,屬人民的自由,國家不宜左右人民的意向。
蔡烱燉認為,因各種主客觀因素,世界各國工會組織率近年來普遍下降是不爭事實,我國也不例外,但如只是擔心工會組織率不高,卻不思索提供健全的法治環境,讓工會自然成長,而希望藉由偏方幫助其成長,或許反而會造成揠苗助長的後果。
文/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熱門課程推薦
【線上 online】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線上 online】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線上 online】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
【線上 online】2021年勞基法重點條文解析及具體因應措施
勞健保暨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高階勞動法規管理師認證班
就業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
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上集】
勞基法-人資主管基礎入門【下集】
勞資爭議預防與因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