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機制,性別平等工作法於去年8月16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今年3月8日起全面施行。由於過去只要求員工人數30人以上的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新法施行後,員工人數10至29人的公司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未依法設置者,經限期未改善,主管機關將裁罰新台幣1萬至10萬元。
勞工局表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規定,員工人數10至29人的公司,應訂定申訴管道,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的申訴管道,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性騷擾申訴、調查及處理,且將相關資訊公告於公司的公佈欄或員工經常出入的場所公開揭示。
勞工局指出,公司主管可利用集會、廣播、電子郵件或內部文件等各種傳遞訊息的機會與方式,對員工宣導性騷擾防治的觀念及申訴管道,讓員工遭受職場性騷擾時,可以立即循正確的申訴管道向公司提出申訴,避免員工求助無門。
文/台中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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