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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勞工不能勝任(但發現員工懷孕了)  2022/1/6
 
 
Q

 1.在試用期內(到職第二天告知主管懷孕):試用期三個月,目前走到第一個月,公司內部有明確的教練與OJT連結試用期考核,第一個月結束主管教練反應員工學習態度不積極,對於教過的內容表示已經學過,但考核時一問三不知,想請問若過程已再調整教法,盡力教學後依然未通過考核,是否可以試用期未通過資遣
2,通過三個月試用期:第四個月表示懷孕,主管教練表示三個月試用期即有發現同仁學習力較弱,但多次的調整溝通,又念在學歷高,認為應該輔導後可改善,故讓其試用期通過;但第四個月開始,給予職位應負責的其他學習內容,該員工又頻頻卡關,教練教過就忘,主管不斷與她討論修正學習方式看來效果不大,更甚者,前三個月學過的也遺忘混淆的差不多,想問是否可以走績效輔導後資遣(目前完全無產值,還持續在學習)?

 
A  

1.在試用期內(到職第二天告知主管懷孕)乙節:按試用期間的目的,是要給勞資雙方適當的觀察期間,用以觀察在職務上的工作表現是否適任,對工作環境是否滿意,試用期間一般以3個月為限,且雇主在試用期間享有彈性較大的解僱權。試用期間的安排只要具有合理性是具有法律效果,但仍必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即雇主欲終止試用期間員工勞動契約,應依該法第11條、第12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辦理。

2.通過三個月試用期,第四個月表示懷孕乙節:如上所述,試用期間之目的既在觀察勞工是否適格,則在此期間中雇主欲行使保留之解僱權時,擁有較解僱正式受雇員工較大的之空間。但員工於試用期間屆滿時.若雇主怠於行使所保留之解僱權時,解僱權乃告消滅;雇主如欲於解僱試用期滿員工,此時除應具備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事由外,且需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之原則。

 

相關課程可參考協會網站【勞基法逐條解析基礎入門】、勞動基準法對勞動契約、派遣法律規定及發展趨勢】、NEW!最新勞基法修正解析與實務操作重點】、契約終止後勞資權利義務與員工不能勝任之判定



黃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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