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承攬商員工於施工時發生職災(1)承攬商員工可以跳過承攬商,直接向原事業單位求償嗎?(2)如果不可以直接,需承攬商有哪些狀況才可以?事業單位可以要求什麼證明?(3)如果事業單位相較之下有經濟優勢,是否會造成也允許職災勞工先向有經濟優勢的一方取得補償或賠償,而由承攬商和原事業單位進行訴訟嗎?想請教就法律面,其求償先後順序有無強制性以及必備條件。總而言之,原事業單位能否要求需承攬商無法處理時,原事業單位才負連帶責任
1.勞動基準法第62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2.由於是連帶責任,勞工是債權人,每一債務人皆要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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