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請有薪病假30天後,再請特休假,之後再請25天的無薪病假,請問後面的25天病假假日是否需給薪?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因此,超過三十日部分,不必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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