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老師教下列問題。1、 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該假並無期間限制。如屬「職業傷害」(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或「通勤傷害」(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而致之傷害)申請公傷假亦無期限間限制嗎?另「職業傷害」及「通勤傷害」屬職業災害嗎?2、 公傷假天數的認定,係依診斷證明醫囑宜休養天數嗎?醫囑需要有無法工作的字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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